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黄金交易所作为买卖合约的市场,它不仅受国内外经济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且还受大量不确定的因素制约。同时,由于市场上有明显的“买空卖空”的特点,因此必然吸引大量的投资者活跃在市场上,在这种情况下,黄金交易所是一个投机性与风险性共存的市场。针对这一特点,我们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和严密的规章制度,保证黄金交易所的正常运行。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保证金制度。按黄金交易所规定,黄金交易的参与者在进行黄金交易时要开列保证金帐户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交易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BondMaigins)。履约保证金是用来作为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如果买卖双方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将手中的期货合约平仓了结,那么必须按合约规定进行商品的实物交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由交易所制定,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也有的为合约总值的18%。保证金水平也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的影响,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通常要交付较多的保证金,而在价格波动较小的情况下,所交付的保证金就较少。另外,随着交易的进行,如果交易所会员出现亏损,并且其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数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保证金数额,否则不能进行交易。
2.价格报告制度。这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参加黄金交易买卖双方有责任随时提醒市场报告员将交易价格准确无误地、连续地记录下来,同时,交易所必须及时准确地把在交易所内形成的交易价格,向交易所会员通报并公布于众,以保证交易者都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防止由于少数人截留信息进行不正当的黄金交易,而造成黄金市场价格扭曲,影响黄金市场价格发布机制的权威性。
3.每日结算制度。这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之后,结算所先计算出当日各种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然后再根据结算价格,核算出由结算所会员转来的当日每一笔交易的交易双方的盈亏,借以调整结算所会员的保证金帐户,将盈余记入帐户的贷方,将亏损记入帐户的借方,若出现保证金帐户上贷方金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结算所就通过该结算所会员在限期内缴纳追加保证金,以达到最初保证金水平,否则,就不能参加下一交易日的交易。
4.交易数量限制。这是为了确保黄金市场财力的完整性和减少黄金市场上出现不正常的价格波动,从而保障广大交易者的利益。一般而言,在合约规格中就已经列明交易者就某一交易黄金的期货合约可持有的最多买进与最多卖出(多头与空头)的数量,当交易者持有合约的数量超过规定的数量界限时,交易者就必须向交易所逐日报告。
5.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这是交易所为防止价格波动过大而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所制订的“每日停板额限制”(DailyTradingLimits),指的是某一交易商品每日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是有限制的。在价格狂涨或狂跌超出了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时,交易所就可停止交易,从而保证交易者免受重大损失,防止非法投机商操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