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所的作用
黄金交易所的建立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公开、公正、方便的交易场所,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黄金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规范了整个交易过程。具体表现为规范了商品的品级标准,数量标准,交易单位标准等。同时统一制定了交易规则和其他各种规章制度并保证实施,这就减少甚至杜绝了交易中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规范了交易行为,确保了交易顺利地进行。另外黄金交易所能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同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并提供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2.交易所分担了生产者、经营者的风险。因为一种商品从生产加工,储运到消费,从收购原料到产出产品,其间需要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价格会不断波动,波动的趋势又难于预测,所以为了避免或减少因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就应该有预期收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利用交易所做远期买卖,从套期交易中达到保值或获利的机会。这就为生产者及经营者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
3.黄金交易所规范了统一的结算制度。通过交易所的结算机构,交易所为成千上万的客户,为数以万计的交易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对冲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更重要的是,结算机构为买卖双方解除了后顾之忧,使买卖双方不必担心毁约事件的发生。结算机构承担了保证金合约的履行和盈亏结算的全部责任。
4.黄金交易所不仅为黄金交易提供了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而且还为黄金交易者(会员、经纪人)提供了各种方便简易的设施,如各种先进的通讯联络设备和显示设备等。
建立黄金交易结算所
一、黄金交易结算所的结算规则黄金交易所的一切交易结算工作均由结算所承担。结算所是交易所的一部分,但其业务是完全独立的。其主要功能是结算交易帐户,清算交易,收集履约保证金并使其维持在交易所需的最低水平上,监管实货交割,报告交易数据等。
1.合约结算。每天交易结束后,结算所收到结算会员公司的经纪人送交的全部交易的情况资料及执行完毕的指令,并立即进行注册、担保和处理,对此进行确认,保证交易执行。同时根据该笔交易的盈亏调整其结算会员公司的交易帐户。
经过结算所注册认可的指令,在缴足保证金后,就成为合法的期货合约。
2.保证金结算。各会员根据结算所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交纳保证金,以便充当储备金供结算时调用。结算保证金水平随着结算会员每日期货部位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每天交易结束后,结算所必须对每笔期货交易进行核对、注册,并把调整的保证金帐户清单提供给结算会员公司。如果持仓数量增加,会员公司要求会员在12小时内(次日交易开盘前)追加结算保证金,并存入其结算所的保证金帐户上,这笔追加保证金款项只用于结算当日交易,而不归入常设或初设保证金帐户。如果持仓量减少,结算所应将多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会员公司。
3.实物清算交割。黄金交易大多为期货交易,如果是现货交易,必须在交割前一天将黄金现货交给结算所,由结算所负责对每条金块进行有无渗杂、制假等违法行为的验收。验收无讹后人库,到期日由买方交付本票到结算所办理交割,结算所收妥货款后,交付黄金。交付中出现赝品,渗杂等,由结算所负责。
4.报告交易数据。所有的结算所都必须提供有关合约交易量和空盘量的逐日记录服务,并通过交易所的看板,将这些市场信息逐日公布于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根据各交易所公布的空盘量和交易量编制月报,并据此分析交易者所持合约数量的多少,以及交易者进行的交易是出于投机目的,还是为了套期保值。
结算所的建立对于促进黄金交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方便了结算手续,促进了交易的开展。由于结算所的主要职责是对期货合约进行结算和提供担保,因而它在结算合约的过程中成为每笔交易的“对方”,即在买者面前充当卖者,而在卖者面前充当买者,参加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就无需知道真正的交易对方是谁,反正结算所要为每一笔交易承担责任。这样,交易者就可随时通过其经纪人进行反向买卖期货合约的方式,解除原来持有合约的到期迸行实物交割的责任,而不必征求另一方的同意与否。交易的盈亏就是买卖差价扣除佣金后的正负金额。这样简便灵活的结算方式,使黄金期货交易得以进一步开展。
2.简化了黄金交易时的实际货款交割手续。在黄金期货合约到期时,就需进行实际的货款交割。在结算所未产生以前,我们知道期货的实际交割是通过经纪人或经纪公司采用“环形记录法”的方法连续记录确定最后实际交割的买卖双方,并对实际交割提供担保和进行核算以及安排资金转移,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交易链,影响了期货交易方便有效的进行。结算所出现后,就使此项工作变得非常简便明了,卖者只需将交货通知通过结算所转给最后的买者,结算所监督保证双方的货款交割,这笔交易便得以最终了结。
3.为每张黄金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担保。在期货合约买卖双方中,如果有一方陷于破产和倒闭,结算所负有最终履行合约的责任,以确保期货合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参加交易的双方不必担心毁约事件的发生,结算所承担了保证合约的履行和盈亏结算的全部责任。
黄金交易结算所的规章制度
结算所之所以能对结算所会员公司的交易提供结算的担保,除了依靠其会员良好的资信和结算所拥有的雄厚资本实力以外,更主要的是有一套严格的、完整的规章制度。
1.登记结算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一份期货合约的成交,必须经商品交易结算所的结算后才是合法的。如果不缴付结算费用,结算会员将其代理客户买卖的合约自行抵消,那就违反了交易规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2.结算保证金制度。结算所规定每一结算所会员必须在结算所内存入资金,用以为自己或为其他非结算所会员进行结算时提供担保。这笔资金称结算保证金也称“开仓押金制度”。结算所通过这种每日结算,对结算所会员的交易进行盈亏核算,并调整其保证金帐户,最后通过追加保证金的方法,允许盈余会员提取盈余,确保各会员公司不向结算所负债。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实行每个交易日结束之后,先算出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一般是依据该交易日收盘前10秒钟内达成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计算出来的平均价格。
4.最高或最多合约数量制度。为防止期货市场价格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保护结算所会员的利益,结算所通常对每一结算会员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期货合约的最高数量进行限制,并逐日进行审核的一项制度。
5.风险处理制度。结算所会员破产或不能履行合约,结算所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以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展的制度。
结算所制订的这些规章制度是保证每笔黄金交易正常履行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