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节国际金融体制的讨论主要通过G-7、金融稳定论坛(FSF).G -20、IMF、APEC、ASEAN+3等以多种形式进行。G-7在1998年5月(英国伯明翰)、1999年6月(德国科隆)及2000年7月(日本福冈)的首脑会议上,正式表明了 有关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基本立场,尤其是199年6月F德国科隆进行的G-7财长会议采纳的“有关加强国际金融体制的报告”,形成了国际金融体制改革讨论的主要方向。1999年2月 随着C-7财长会议的协商,成立了由主要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以及国际机构的专家组成的金融稳定论坛(FSF),同时与以国际金融体制的健全运营和管理为基本任务的IMP一起,共同整理G-7成员国的意见,并决定开展有关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工作。
1999年4月14日, 金融稳定论坛第一次会议在华盛顿IMF总部召开,会议决定在其下成立3个工作组。
在关于国际金融体制的稳定方面,将以下内容作为第一次课题:
①监管高杠杆交易机构(HLIs: Highly LeveragedInstitutions),缩小所谓对冲基金的投机引起的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②在债权国和债务国之间,因短期资本迅速流动引起的金融体制弱化及过多的短期资本负债风险;
③评价离岸金融中心参与市场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制定国际健全性标准和国家间的信息交换方案。
有关高杠杆交易机构(HLIs)的I作组由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 Authority) 的霍华德.戴维斯(Howard Davies) 担任组长,有关短期资本流动(short-term capital flows) 的工作组由意大利财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 Draghi) 担任组长。有关利用境外金融中心(the useof off-shore banks) 的工作组由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0ffice of theSuper 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 ions)的约翰帕尔莫(John Palmer)局K担任组长。
根据1999年9月1MF/WB年会决议,由G-7国家和主要新兴市场国家组成的G-20会议转型为国际合作联合体。在1999年12月后,G-20每年1次的长官级会议和每年2次的次官级(Deputy)会议,成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间讨论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话通道,也就是说,以IMF和G-7旗下的金融稳定
论坛为中心,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在参与G-20讨论中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具体的实践方案。
G-20决定重点讨论以下几点问题:
①稳定的汇率制度;
②改善对外债务管理;
③扩大解决危机的民间部门的参与(Private SectorInvol vement或者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Mechani sm);
④国际基准的开发和履行等问题。
2001年9月美国发生的9.11恐怖事件后,在防止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进行洗钱及逃税等滥用国际金融体制的领域,增加了抑制因际恐怖组织等为进行非法活动所需的筹指资金等有关内容,扩大了有关国际金融体制改革讨论的范围。特别是包括最近美国经常项日逆差在内的国际经济失衡(globalimbalance)问题成为主要讨论课题。
为加强亚洲境内的金融合作并提高危机应对能力,1997年11月成立了马尼拉方案小组(MFG: Manila Framework Group), 1998年 12月ASEAN10国和韩、中、日3国间成立了ASEAN+3。马尼拉方案小组主要讨论境内经济情况检查、马尼拉方案金融协议、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等热点问题。但是在美国的主导下,成员国消极参与,最终马尼拉方案小组在2004年终止活动。
但是,ASEAN+3与马尼拉方案小组不同的是,其主张应重视境内经济合作以防止发生外汇危机,随着区域经济合作重要性被广泛的认识,成员国积极参与,ASEAN+3正向境内金融合作以及区域经济合作体的方向发展,并取得了重要成果,2000年5月签署了所谓清迈倡议(CMI: Chiang Mai Initiative),规定外汇危机发生时境内央行间应相互援助外汇储备。最近ASEAN+3又主持讨论了亚洲债券市场的培育方案等,与维护境内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有关的多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