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增资协议形式是股权认购协议( Share Subscription Agreement) ,通常包含下列条款:
(1)PE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股权的承诺,这些股权的形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在交易结束时或前提条件完成后PE需要履行认购承诺。
(2)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目标公司保证已完整地披露了与其组织及业务有关的真实的信息。
(3)PE作为目标公司股权认购者的陈述与保证。
(4)对目标公司的肯定性限制条款与否定性限制条款(AfirmativeandNega-ive Covenants)。
肯定性限制是要求目标公司必须做什么,否定性限制是要求目标公司不能做什么。如果目标公司违背限制条款,将会导致PE要求目标公司就损害进行赔偿或其他结果(例如,降低目标公司在董事会的地位)。限制条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举债
限制兼并与收购
限制改变主营业务
限制内部交易
限制改变对关键管理人员的补偿方案
确保知情权(获得财务报表权、董事会参加权、监察权,等等)
(5)PE履行出资义务的条件,典型的如其他投资法律文件的签署、交付与执行。
(6)特别条款。
(7)综合条款(通常是标准化的法律条款)。
有时,增资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例如积极的和消极的限制条款董事会参加权等,可以不包含在增资协议中,而反映在“投资者权利协议”等法律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