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交易
1.境内资产转让
由PE在BVI设立离岸控股公司AAA公司(图7.1)。AAA公司是为了便于未来实施退出计划而设立的。
由AAA公司在香港设立AA公司。中国政府对香港企业投资内地在预提税率及其他方面有优惠政策。
由AA公司在境内设立A公司(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经营范围与目标公司(a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由A公司收购a公司资产,并向a公司支付对价。提醒读者注意,在资产交易中,a公司的中国居民投资者和/或外国居民投资者不能直接得到转让价款,而只能从a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得收入。这就产生了重复纳税的问题:a公司须就资产转让中超过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须就其从公司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产交易的优点在于新公司(A公司)无须承担目标公司(a公司)的债务、或有负债和潜在诉讼等风险。
2.境内合资
由PE在BVI设立AAA公司并由后者在香港设立AA公司(图7.2)。
由香港AA公司与a公司在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Aa公司。其中,a公司以资产(经评估)出资,AA公司以现金出资。
与资产收购相比,合资方式不涉及资产转让中的各项税收。但同时,在合资情况下,a公司的中国居民和/或外国居民投资者都无法直接从该项交易(即合资)中获得收入。
合资的方式可用于增资的项目。
3.境内合资后收购
首先由AA公司与a公司的投资者/管理层一道在境内成立合资企业Aa公司(图7.3)。
由Aa公司收购a公司的目标资产。
与单纯境内收购相比,境内合资后收购的方式可以将a公司创始人、管理层及其他投资者留在新公司(Aa公司)中,有利于保证新公司持续稳健运营。
4.境外合资后收购
首先由PE、目标公司(a公司)的投资者在境外(如BVI)合资成立AAA公司(图7.4)。其余收购流程与境内收购相同。
境外合资便于未来实施退出计划。但自2006年中国六部委联合发布10号文后,中国居民在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收购境内企业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而使得这一结构设计在操作可行性上受到很大制约。
股权收购
本小节所指的股权收购是指PE通过项目投资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100%的股权或绝大多数股权,从而可以实现控股公司对目标公司的会计报表的合并。股权收购方式可以是认购目标公司增发的股份(增资护股) ,也可以是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份。
1.“境内一境内"结构
由a公司所有者成立ab公司,并完成a公司资产向ab公司的转让。ab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屏蔽a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潜在诉讼等风险。该项内部资产交易可以设置较低的资产溢价以减少税收。
由A公司完成对ab公司的股权收购, 并向ab公司的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图7.5)。
也可以由AA公司完成对ab公司的股权收购,并向后者的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即“境内——境外”结构。
也可以由AA公司或A公司直接收购a公司的股权。但这种交易结构导致巨大的潜在风险,PE要在收购协议中设计特别的条款以免除或应对交易后a公司未来的责任,例如由于a公司对外担保而导致的或有负债等事项。
2.股权收购:“境外——境外”结构
由a公司或ab公司的所有者建立离岸控股公司——香港aa公司,由aa公司100%控股ab公司(图7.6)。中国居民投资者将受到中国相关政策的约束,例如“10号文”、“75号文”的约束等。
在香港完成aa公司向AA公司股权转让交易。此交易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
也可以将aa公司设立在其他离岸中心,或者也可以由aa公司与AAA公司完成境外股权转让交易。
少数股权投资
少数股权投资(Investment in Minority Interest)是指PE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投资只获得了少数股权,不能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从而也不能由PE旗下的投资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合并。此时,PE要想获得退出通道需要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配合或一致行动, 因而在交易结构或法律框架上须作特别的安排。在本小节中,主要介绍计划以IPO方式退出的交易结构。为简单起见,假设境内目标公司完全由中国居民(企业创始人和/或与管理层)控股。
1.“红筹”结构
“红筹"结构( Red Chip Structure)是指境内企业创始人(或控制人)等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由该离岸公司收购境内经营实体公司股权,从而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合并。境内经营实体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离岸控股公司成为未来上市的主体。技术上,“红筹”结构的挑战在于:如何完成跨境股权转让以及如何为该等投权转让筹集资金。
由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AAA公司及AA公司(如图7.7所示)——在“10号文”中被视为特殊目的公司。AAA公司是计划中未来上市的主体。
由AA公司与境内目标公司a公司完成股权互换,或者由AA公司以现金收购a公司。
PE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AAA公司,实现少数股权投资。
也可以由中国居民投资者与PE先设立AAA公司并完成境内公司的股权收购。
2006年中国“10号文”的出台使得这一交易结构在操作可行性上受到很大制约。
2.“中中外”结构
“中中外”结构(参见图7.8)最初是为了规避某些行业准人限制而设计的,中国“10号文”的出台使得这一交易结构重新被PE所关注。
由PE与目标公司所有者(或创始人)共同设立离岸控股公司(AAA公司);或先由目标公司所有者(或创始人)在境外成立AAA公司,再由PE认购AAA公司增发的股份。目标公司所有者(或创始人)持有AAA公司的普通股并拥有控股权,PE的项目投资公司持有AAA公司的可转换优先股。
由离岸控股公司(AAA公司)在香港设立AA公司,并由香港A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A公司是一家服务型公司,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A公司与目标公司(a公司)及目标公司股东签订一揽子协议,以实现对目标公司业务的控制及收入和利润的转移。典型的协议包括(不一定都需要):
——技术支持协议( Technical Support Agreement)、技术许可协议( 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战略咨询服务协议( Strategic Consulting ServiceAgreement)和商标许可协议:A公司向a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垄断性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供商标许可,a公司向A公司支付费用,从而实现a公司大部分的收入与利润向A公司的转移。
——贷款协议:由A公司向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银行转贷款,以帮助后者实现商业计划书中的发展计划。
——投票权代理协议( Voting Rights Proxy Agreement):a 公司及其股东授权A公司所指定的人全权代理行使他们的股东投票权,包括任命董事、高管人员等。
——购买期权协议(Call Option Agreement):事先没有A公司的书面确认,a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分红,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其资产、债务、产权或者经营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交易。而且在法律许可的时候,A公司或者其指派的人拥有排他性购买a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的权利。
——财务支持协议(Financing Support Agreement):由于购买期权协议,A公司同意在a公司需要的时候给予财务支持(或者通过其指定的附属公司给予)。
一权益 抵押协议( Equity Pledge Agreement):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AAA公司的权益抵押给PE,并约定当a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从而经营业绩无法达到“对赌协议”中设定的目标值时,a公司股东在AAA 公司的股权将转让给PE。
——免责协议(Indenifications Agreement):当因履行上述协议相关义务致使日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法律或者经济责任时,A公司将给予a公司必要的支持,给予其股东相应补偿。
通过一揽子协议安排,AAA公司可以实际控制a公司,并取得a公司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收入和利润,将a公司变为AAA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系美国会计准则术语),实现海外控股公司(AAA公司)对境内企业(a公司)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AAA公司成为商务计划中未来上市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