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的制度
在我国原来“审批制”下,为了防止公司通过上市圈钱和股民过度投机,发行股票时是采用“额度”计划分配的。
我国每年股票发行额度由中央确定,切块切条分割到各省、部。原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证监会(原为证券委),根据市场和企业融资状况制订新股发行额度和发行家数,下达给各省(市、区)、计划单列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部、委)。
当时股票发行与上市程序是:(1)申请者向所属省、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2)地方政府或部委在国家下达规模内初审;(3)送证监会复审;(4)复审同意后,发行者向上海或深圳证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上市;(5)“上市委员会”同意后发布招股说明书方可发行股票。现已进到“核准制”。股票发行额度取消了,但是,有时计划审批的烙印仍然清晰可见,而且引起市场诸多问题,市场各方都在设法让我国股市发行安全,进到西方完全市场化的“登记注册”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