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限合伙制外,也有极少数采用信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的PE。近来,中国内地出现了关于PE组织形式的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之争。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为什么有限合伙制更适合PE行业从而为大多数PE所选择,本小节简单比较一下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的差别。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PE行业要求投资决策权与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权集中于普通合伙人PE的管理人(或公司)。有限合伙人虽然提供了基金98%的资本金,却不能直接干预PE的重大投资决策与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PE行业为了激励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惯例,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15%~25%的投资超额利润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1% ~2%的基金份额。公司制假设公司可以“永续经营”,而PE行业的特点是每一只基金在发起时都设定了存续期(10年左右)。
公司制有注册资本和缴付期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内需缴足注册资本金。PE行业采用“承诺出资”制,也即只有在确定投资某一个项目时,基金管理人会通知所有的有限合伙人按承诺认缴基金份额和项目总投资额计算并交付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资金后进行投资。每一个投资项目均如此操作,直到基金规模用尽为止或基金到期。在没有确定投资项目之前,PE不保留资本金。任何资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机会成本),PE的“承诺出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金成本。
有时“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转投资有严格的投资额、投资对象的限定。PE行业的特征是利用自有资金(约占1/3)和借贷资金(约占2/3)组合投资,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收益率。对于投资对象、投资额、投资政策的限定,PE更希望是通过协议或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不是通过法律来确定。
公司制PE的合伙人须就公司收入和个人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合伙制避免了合伙人重复缴纳所得税。合伙制为PE的合伙人提供了“财务穿透”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