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为护航科创板《意见》有哪些重点——
重点一:明确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法律责任
《意见》明确,根据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判令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虚假陈述构成骗取发行审核注册的,应当判令承担欺诈发行法律责任。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表示,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再次强调信息披露,意味着监管的升级,对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公开透明,不仅刑法上而且从民法上充分界定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对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从而确保资本市场定价的有效性,防止任何形式的监管套利及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存在。
重点二: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意见》指出,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在证券商事审判中,要按照本次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表示,《意见》旨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落实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责任,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监管实施有法可依。因此对增强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弥补了制度上的漏洞,从而使弄虚作假者受到法律制裁,没有空子可钻。
重点三: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
《意见》明确,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刘向东表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发行人要想获得投资者认可,必须把所有事情说清楚讲明白,也防止利用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让投资者不明就理误入陷阱。无论科创办还是主板,都要求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能有所隐瞒和欺诈,这是真正把资本市场做成具有淘汰机制的真正市场,而不是鱼龙混杂的劣币驱逐良币的伪市场。
重点四: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
《意见》明确,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的核查、验证义务,保荐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发行人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骗取发行注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明确,对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有关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表示,发布本次《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司法角度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是司法解释重要落脚点。同时,让违法违规者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判罪三位一体的责任,是司法解释特别强调的。在过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过于注重行政处罚,在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存在较大不足。对于一些重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处罚偏轻,且适用缓刑过多,这没有充分发挥刑法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上应有的作用。
重点五:完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
《意见》明确,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根据立法进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
刘向东表示,《意见》在民事责任界定、诉讼成本和举证等多方面提出许多现实的创举,但如何界定“诱使”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投资者的诉讼案件的合理性和成本要求,以及如何提高投资者举证意识等方面都需要明晰的标准。
刘贵祥介绍,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为保证《意见》实施,下一步将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
重点六: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
《意见》明确,加强配套程序设计,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证券侵权案件中,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意见》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同步推进,避免了改革与法治两张皮的现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增强了投资者对科创板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