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息又称资本红利是指以尚未公开发行的股票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 股票股利(Stock Dividends)是公司以发放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不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因而不是公司资金的使用,同时也并不因此而增加公司的财产,但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结构发生变化。
根据投资者持有时间不同,股息红利缴税也有差异化区别: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税方式如下: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利),属于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利),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的税收政策
We are born free, but taxed to death. (我们生来自由,但须纳税至死。)——加拿大某大学经济学教授
发达国家的人常说,税收和死亡无法避免。中国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可谓是我国股民的一大福音。不过,股息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最新的股息税收政策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15年9月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我将把这项政策分段为大家解读一下。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投资者取得的中国神华股息为10000元,如果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则他应纳税额为2000元(10000 * 20%);
如果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则他应纳税额为1000元(10000 * 10%);
如果他持股期限超过1年,则他应纳税额为0元(10000 * 0%)。
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例如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例如6月1日到6月30日。
投资者卖出持有时间1年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且公司在持有期内分红,那么股息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支取股息及股息再投资,股息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解读:股息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代扣,最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项政策主要内容有两项:
1、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解读:比如投资者分2次买入中国神华的股票,每次1000股,其中第一次买入的股票持有超过1年,第二次买入的股票持有仅1个月。上周五中国神华分红,那么投资者卖出1000股中国神华股票,股息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1000股中国神华股票持有超过1年。
2、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解读: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可能投资者支取股息或者股息再投资,而且卖出股票时产生了严重的亏损,导致证券账户余额不足,证券公司无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新三板挂牌公司也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解读: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9月8日之前买入股票,持股时间可以从买入之日起计算,如2014年7月1日买入,则他的持股期限为3年。
最初投资者不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多长时间,股息都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政策变相惩罚了长线投资,却鼓励了短线投机。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以后持股收息的长期投资者将越来越多,股市大起大落的情况将逐渐减少,最终将有利于股市、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
股东分红要交税吗?应如何交税?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之内。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计算?如何纳税呢?
一、股东分红要交税吗----要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如何计算-----用计算器更方便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用的就是比例税率计税法,即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金额
工商注册中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20%)
例如,王先生年底获得公司股东分红180000元,则应交所得税额为180000x20%=36000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以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利、红利时,个人所得的收入为一次。
当然在平时的生活中,大家可能更习惯直接利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计算器来计算自己的应缴税额。
三、股东分红如何缴税------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业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纳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目前C公司向B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000万元,B合伙企业包括分回的1000万元股息红利,累计亏损500万元。B合伙企业把1000万元分配给投资人,A公司获得分配800万元,如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获得的80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400万元(500×80%)的亏损如何汇算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作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B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1000万元,根据投资比例分得800万元,应作为A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不得抵减分得的80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