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新三板上市企业甲公司,有三个股东A,B,C,A和B为自然人股东 C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E和F)甲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 差别征税吗?
根据规定派发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合伙企业是透明体 穿透计算。这么说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这样理解对吗?
第三只眼的理解:
(1) 差异化股息红利政策,是适用于个人的,且范围不仅是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包括新三板所谓的上市公司;
(2) 上述问题中的新三板个人股东,自然是可以享受差异化优惠政策的。那作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的: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我们认可穿透合伙企业层面,直接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不是就必须形成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而享受差异化政策呢?即都是个人适用的个税计算政策啊,这不一样吗?
(3) 从主体计税的角度看,是通用的。但小编是这样思考的,基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通常是由上市公司在派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那对于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现在的政策下,是享受差异优惠税率的。那不是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合伙企业如何呢(证券投资基金现在来讲也是范围挺大的,要看是不是符合基金法的界定主体)?
在没有规定之前,合伙企业本身享受的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一种计算税的方式,并不计入5%-35%的个体户的计算体系中,这本身是一种拆分的优惠。同时对于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也无法对此进行代扣代缴,分回来按差异税率计税?那还是有困难,因此认为,仍宜按合伙企业的主体分配,来计算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并不是直接认可了扔掉合伙企业的身份而适用个人享受差异税率的判断。
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投机性市场,它以散户为主,散户持股市值大概占20%,但成交量占80%。近些年,A股整体换手率基本是年均6倍,散户是22倍。国税总局一直通过不断调整股息红利个税政策鼓励股民长期持股,但收效甚微。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变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短期炒作之风,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并于2012年和2015年相继颁布了相关规定。其中,财税[2012]85号的核心是通过界定股民持股期限给予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按照应税所得额计征5%的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超过1个月且小于等于1年的,计征10%;持股时间在1个月内(包括1个月)的,计征20%。三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政策的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财税[2015]101号对财税[2012]85号的主要调整是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财税[2012]85号效果不佳,财税[2015]101号也只是对前者进行了微调,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缺陷,其效果必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这些政策调整无法有效地激励中国股民长期持股,现金分红率、资本利得和股民持股市值三低注定了中国股民偏爱短期炒作。
二、中国股民偏爱短期投资的原因分析
股民持股时间是资本利得率、现金分红率和持股市值的函数,且与三者都是正相关关系。若引导股民长期持股,至少要有一个变量较高。当然,如果三个变量越高,股民持股时间则越长。但中国的现实却是三个变量皆低。
(一)中国A股上市公司2012 ~ 2014年股利分配统计分析
以2012年为例,由表1知公司仅进行股票股利分红的,以A表示,如转增股、送股等,仅占36家,占当年总数的1.45%;公司只进行现金分红的,以B表示,占1381家,占比55.62%;采用两种分红方式分红者(以下简称混合分配类型)共408家,占比16.43%;无利润分配的占658家,占比26.50%。2013年和2014年股利分配类型比例基本没有太大变化。我国现金分红公司占比70%左右,理应属于正常范围,只要现金分红比率高,股民就有可能长期持股。表2列出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近三年总体现金股利分红率。现金股利支付率是指每股现金分红/股价×100%。公式中忽略了个人所得税。假定资本市场有效,现金股利支付率中的股价是指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预告日的收盘价。
(二)中国股民持股市值分布
自然人持股流通市值在500万元以上者,占比为0.42%,同比,机构占比为38.89%,但是机构仅占自然人比重的10%左右,因此,自然人持股市值分布与总体上投资者持股市值分布趋同。100万元以上者仅占7%左右,不及一成。如果以100万元计,由表2知,我国上市公司平均现金分红率不及1%,换言之,如果此量级股民只靠现金红利求生的话,只能说他勉强可以活下去。以500万元为例,他每年的现金分红也不到5万元,只能说他可以平淡地活着。千万富翁者仅占0.4%,一年消费不够10万元,这合理吗?剩下的股民如果靠股市现金分红,基本上无法生存。
(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
如果资本市场总体股价表现优异,股民也有可能愿意长期持有。资本利得样本区间为1990年12月 ~ 2014年3月,此区间能更真实地反映中国资本市场实情。此后到2015年7月,牛市戛然而止,再次崩盘,到2016年年初指数与2014年3月相差无几。股价从第一天收盘价计算到历史最高价涨幅超过100倍的公司仅有5家,以云南白药为首,50倍以上者仅17家。以50倍计,这一比例占总体上市公司的比重是6‰,差不多1/200。即使以20倍为例,我国资本市场占比差不多1/25,这也是一个全民皆输的概率。
综上所述,一旦资本市场现金分红率极低,资本利得极差,而且股民比较穷,股民要么选择离开,要么短炒。之于中国现实,股民选择是后者。而监管层一直鼓励股民长期持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制度的不断调整就是例证之一。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设计
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仅仅是一个次要的制度设计。如果从税收制度设计上讲,股息红利个税应与资本利得税并行。如果只有股息红利个税,这不仅仅是税种制度设计不合理,而且制度本身也会抑制股息红利个税的税收引导效果,更何况中国资本市场投机之风盛行。
回归中国现实,基于只能以股息红利个税设计来激励中国股民长期持股这一假设,当前个税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如果股息红利个税设计得当,应该有些许效果,但仍难言根治。本文按照契约、法治精神,尝试对股息红利个税政策进行再设计,希望达到提升税收的引导作用。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设计原则
原则一:区分投资者获取股票的渠道与类型。
这里所说的投资者渠道是指公开市场与转让市场,与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所指相同。如果是其他渠道,如场外交易,它只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交易,不涉及社会公平问题,故不考虑。投资者类型则是指将投资者区分为大资金持有者还是中小投资者。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现状,如果自然人持股资金超过500万元,视为大资金持有者,但考虑到中国股民持股市值较低,自然人持股资金超过100万元就可视为大户。以2015年5月末为例,持股资金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占比3.56%,总体占比3.64%。进一步讲,如果考虑占比太低,也可将50万元视为大户的起点,则自然人大户占比为7.87%,总体占比7.96%,这一比例仍然比较低。本研究倾向于将100万元作为大户的起点。
原则二:优先考虑大资金持有者,尤其是自然人。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总体持股市值太小,大户占比较低,但是大户与小户资金总量占比同样符合二八原则。以自然人为例(见表4),中国50万元以下投资者资金总占比大概是28%,人数总占比却为92.12%,换句话说,中国大户人数占比不及10%,但是持股资金占比达70%以上。因此本税种设计主要考虑大户,小户虽多,但资金过少,而且小户的逐利性更强,犹如人越穷越想快速赚钱,短平快就是上策,股息红利个税难以对其产生有效影响。
原则三:中小投资者个税设计要么视同大资金持有者,要么直接赦免。
由于很难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有效激励,一种思路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直接按照大资金持有者股息红利个税规则执行。后文给出了大资金持有者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设计。
对于大资金持有者,按照其持股时间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持股时间越长激励越多。当然,大资金持有者持股时间应该比国税总局界定的当前时间更长才合理。如果大资金持有者持股时间较短,其税收优惠应大幅度减少。
另一种思路则是直接赦免中小股民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是考虑到虽然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但是总资金持有量占比不到30%,赦免其股息红利个税既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又能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中小投资者有可能会延长其持股时间,减少其交易频率,如将原来的平均持股时间从一个月增加到两个月。本文认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个税赦免更有利于其长期持股,而视同大资金股息红利个税设计有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中小投资者投机之风,进一步加剧中国资本市场的波动。
进言之,直接赦免思路如下:统计各类中小自然人持股时间分布与资金分布。本研究无法掌握这类数据,仅按照逻辑推测,估计这类投资者持股时间应该极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甚至是1个月,因此可运用与当前完全相反的税收制度设计,比如超过3个月持股时间,甚至是1个月,暂时免征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二)大资金持有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对于大资金自然人持有者,股息红利个税的总体设计思路应该体现法治精神,奖惩分明,持股时间越长,股息红利个税优惠越多。由于大资金自然人持有者具有表率与引导作用,当市场股价下跌时,如果大户继续持有,中小投资者看到大资金持有者基本不抛售股票,这就会减轻中小投资者的恐惧心理,他们也会继续持有,股价下跌就会趋缓;同样,当市场股价上涨时,若股价过高,大资金持有者开始抛售股票,中小投资者跟风行为会平抑市场过快上涨,使市场更为理性。
1. 大资金自然人持有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关键。大户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核心需要考虑三点:一是大资金持有者的身份;二是大资金持有者获取资金的渠道,重点考虑二级市场;三是大户持有股份于公司上市前的时间长短。
2. 大资金自然人持有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思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1)身份界定。
首先要考虑其身份,如果是公司原始股东、高管,可以考虑不给予其税收优惠,因为他们是公司的最核心成员,最了解公司的未来,无论是公司未来变好抑或变差,他们都可以通过持有或者抛售股票获取巨额收益或者规避巨额损失。换言之,这些股东通过相对较长时间持有,一般都获取了惊人的股票价差回报,以中国资本市场为例,只要其持有股票可流通,其资本利得回报几十倍是十分普遍的情况,有的甚至高达百倍。鉴于此,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设计应该不给予其税收优惠,按照应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可。
如果是战略投资者个人,视其是否给公司真正带来战略价值而定。如果给公司带来了战略价值,应该给予其税收优惠;如果是关系入股,不应给予其税收优惠。国税总局应该界何谓给公司带来价值与何谓关系,然后给予两者不同的税收优惠。
比如2006年参股华谊兄弟的马云,按理推测他本人应该不太了解影视业,他入驻华谊兄弟的原因应该是马云与华谊负责人私交甚厚,可界定为关系入股,并且公司很快于2009年10月30日登陆创业板,并且公司估值畸高。如果考虑马云入股华谊的历次股权变更,马云直接投入资金约为935.24万元,持股成本约0.68元/股。按照华谊兄弟上市以来最低价42.88元计算,也有63倍之多,到2014年总回报超过200倍。如果解禁日之后,对这类股民还给予税收优惠的话,只会伤害到更多中小股民。当然,为激励公司原始股东真正为中小股民创造价值,可为股息红利个税设计补充条款:具备一定条件可给予这类股东更多的税收优惠。比如,如果原始创业者自股份解禁日后,超过10年抛售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及10%的,并且上市之后公司业绩不断上升、带动股价持续上扬的,其获取的股息红利分红所得可以免税,甚至其股权转让所得只计征5%或者免税皆可。
(2)区分大资金持有者获取股票的渠道,是否为二级市场购买,是主动增持还是被动增持。
如果大户通过一级市场持有,按照(1)执行即可。如果属于大资金持有者身份界定的类型,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份,按照其持股时间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是,除国家强烈要求增持外,公司的原始股东等基本都没有增持意愿。同样,除非国家强制要求大股东、高管等不减持外,这些股东都具有强烈的减持愿望,可以说无论股价是多少,都不会妨碍其减持,原因很简单,他们赚太多了。因此,还要区分大资金持有者二级市场的股份是主动增持的,还是被动增持的。主动增持与被动增持界定不难。如果国家有提及要求大股东增持,就可界定为被动;反之界定为主动。如果大股东主动增持,对这部分股份要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其个税设计思路具体如下:持股时间6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应税所得计征50%;6个月到1年按应税所得25%征收;1年以上免征个税。如果是被动增持的,也应给予优惠,但优惠力度要减少,比如持股时间1年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应税所得全额50%计征;1年到2年按应税所得25%征收;2年以上暂时免征个税。
(3)原始类股东上市前入股时间长短,是天使轮还是A轮、B轮、C轮,抑或是临近上市一年前入股。
如果是上市前一年入股,对这类股东可不给予股息红利个税优惠,它较之前股东带有更强的投机色彩。原始股东持股时间越长,应该给予其越优惠的个税政策。具体个税设计如下:对于大资金持有者,总体上讲,其持股时间1年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应税所得全额征收;1年到2年按应税所得75%征收;2年以上按应税所得50%征收;3年以上暂时免征个税。
最后需要提及的一点就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标,能引导中小投资者抛售与持有。以基金公司为例,原本它就是理性的代表,也是长期投资的代表,所以鼓励机构长期持股要比自然人容易得多,并且机构更注重调研,具有判断公司未来盈利状况的能力。但是,中国基金公司实际上也是经常调仓换股,尤其是私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本市场波动。因此,也需考虑在机构获取上市公司分红时,给予其更优惠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比如,按照逻辑推测,如果买入与卖出按照合理估计需要一个月,一般其持有时间应该大于6个月,至少为3个月。如果这种估计是正确的,应按照6个月时间界定股息红利公司所得税的优化设计的分界点。如持有6个月以内的,暂时按应税所得全额征税;持有6个月到12个月的,按应税所得50%征收;持有1年到2年的,按应税所得25%征收;超过2年的,暂时免征公司所得税。
(4)如果公司高管、大股东等内部要员,其抛售股票后的若干时间内,比如6个月内,公司股价高于其抛售价格,在之前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可给予这些人员股息红利个税更优惠的政策,甚至可以直接赦免其股息红利个税。
这是因为这些公司核心人员更清楚公司未来,如果其抛售股票之后股价不断走高,由此可以推定,公司内部要员抛售应该有合理的理由,比如由于自身配置资金等需要,而不是由于公司未来堪忧所致。
综上,通过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制度再设计,它的税收政策引导效果要比原有制度设计更好,应该有利于引导中国股民的价值投资氛围,引导中国股民长期持股,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平稳发展。当然也要注意,任何差异化个税政策都是短期行为,如果变成长期政策,它一定会妨碍社会公正,带来更多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