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息红利税差额征收对股市有何影响?
1.上证指数11月16日差点再次击穿2000点关口,盘中突发投资者这期待已久的股息红利税差额征收,意味什么?释放"稳股市"新信号!
2.此新政仅释放监管层希望减少短期投机“稳股市”的新信号,此新政恐怕仅对机构投资者持有大盘蓝筹股的持股时间和耐心带来一定的心理影响。
对短线机客反而利空,原来减半征收,现在却恢复到原来的20%,唉。不过,短炒的资金貌似并不会在意这一点点的利润
除了深度套牢的投资者,目前公众投资者很少有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这意味着“差别征收”对他们而言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反倒是限售股股东受限于锁定期,持股多在一年以上。从这个角度而言,“差别征收”似乎成了“大小非”们的利好。
3.此新政对绩优股价格上升应该会起到推动作用;
但对绩差股和没有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必然会受到长期资金的抛弃;
银行股受益首当其冲,目前股息率较高的是银行,大概每年股息率在5%-6%,加之这些股票多有H股,按照国际惯例这些公司偏向于现金分红,所以此次政策出台,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以银行为主的绩优蓝筹股。
此新政对券商股可能是利空,因为新政策仅鼓励长期持股。
4.新政背后隐含的“价值投资=长期持股”思路,但是,寄望一项税收政策抑制A股投机风,显然并不现实。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鼓励更多上市公司成为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现金奶牛”,打击只圈钱、不回报的“铁公鸡”,从而实现A股“索取与回报”的均衡,无疑更加值得期待!
二、股息红利税调整详解:
1.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张三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张三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李四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3:王五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4: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股息红利差异扣税扣两次是为什么?
股息红利差异扣税是今年的一个新政,名义上是鼓励长期投资。具体是:买入股票并持有一个月内就分红需要缴纳20%股息红利税;买入股票并持有一个月到一年内分红的,需要缴纳10%红利税;持股1年以上分红只需交纳5%红利税。
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怎么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对于此项政策,目前从市场反映来看,多空都较为偏激,看多者视为大利好,看空者则视为大利空。归纳起来主要有:
1、空方阵营(网摘):“这是利好吗?根本就不该收取红利税”、“实际上是加了10%的税,是利空”、“本来就是个多余的税,应该取消红利税”、“本就不该收取红利税”、“中国股民有几个是冲着股息炒股的,免征都无用。”“分红时除权等于未分红,应废止分红除权制度。 分红除权后又征利息税是重复征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是公司税后之分红,为何再次征税?”
2、多方阵营(网摘):一是推出股市新政,打响救市第一枪。表明了新领导班子对投资者高度重视、对股市非常关注的态度,后续利好政策将连环推出。后续利好政策包括:叫停新股发行、取消过户费、实行T+0交易,取消涨跌幅限制、降低利率、降低准备金率等。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鼓励长期价值投资,利好高分红的大盘绩优股(贺飞跃)。二是 政策内容来看,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这样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李大霄认为,这样有利于长期资金的入市,或会吸引增量资金入市,这样对蓝筹股也有维稳作用(李大霄)。
综合上述,买卖点吧认为,该政策利多力度虽不大,但代表了政策倾向已经开始发生改变,有言道,炒股要听党的话,可先视为政策风向标。自大盘2188以来,三维周期一直运行多头范畴,日线、周线来看构筑大圆弧底很典型,总体是买进建仓的过程,虽在股指期货干扰下股指反复频繁,但投资者需要以静制动,耐心持股等待突破仍为上策,以免丧失机会,目前点位,无论从投资还是投机角度都可印证三维动态比重理论的可参照价值,特别是针对浪型理论的滞后性,应该一种较好的探索。
从2005年,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出台了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减半的优惠税收政策,提振投资者信心至今,包括证券监管部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业内专家学者等证券市场各方参与主体为争取进一步减免税费而积极呼吁,今年6月份证券交易费用、9月份证券交易经手费等费用下调政策出台,体现出管理层研究协调降低证券交易费用的不懈努力的结果,直到最近热议的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措施呼之欲出,标志着股市的改革政策已经开始触及法律层面,进入减免不合理税收的阶段。对于即将出台的股票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政策的利弊,可以从以下方面去解读:
股票的股息红利税是基于资本利得的税收,必须与国家鼓励个人除劳动所得外还有财产性收入相配套。
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老百姓将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中所积累的财富投入到以证券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使三十余年来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进而也推动了实体经济的繁荣发展。然而,现在股票的股息红利成为投资者取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个人投资者财产性收入中占比很高的成本,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低比例分红的现状下,个税对个人证券投资者而言负担过重,因此,对个人证券投资者股息红利税的征收如何避免重复征税体现公平,必须与国家政策鼓励的导向相配套,减免的股息红利税对提高证券个人投资者持股的积极性关系密切。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旨在优化投资结构,鼓励长期投资,而其终极目标是完全取消股票红利税。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股息红利税有望差异化征收”的消息,股息红利税调整拟按1个月以内、1个月以上至12个月、12个月以上三个时段,按不同税率对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这是在证券市场低迷的背景下,证券监管部门为投资者减负、降低市场投资成本的又一举措,在监管部门积极协调并得到财税部门认可实属不易,理应予以积极肯定,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红利税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向个人投资者征收的,显然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理应早日将其取消,因此这次按股票持有时间差异化征收股息红利税的政策可以解读为分步实施免税的举措。相信只有完全取消红利税,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真正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的需要。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对股市的流动性及券商类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长远。
股票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无疑将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价值投资,凸显高股息率蓝筹股投资价值,但同时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会对股市交投的活跃产生抑制作用,影响流动性;对于处于分红期的短线投资者而言,需要支付更高的分红成本,影响投资热情;股票分红除权行情股价波动加剧,也会受到影响。对券商板块的上市公司而言,鼓励长期投资会减少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加上已付诸实施的股票交易费和经手费下调,进而会对证券市场低迷行情下的券商类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更大。以持有时间长短来研判是投机还是投资则过于草率,投资者是否会为了赚取差别化低税率收益,而无视股票持有的时间成本也值得商榷。
股票的股息红利税有望差异化征收对提振处于低迷的证券市场的积极意义已得到普遍认同,然而更要关注的是,针对股市的政策制定已经从单一证券监管部门向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多部门协同扩展,从规费减免政策向税收法规层面延伸,可以预见未来的证券市场将会更公平、更规范、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