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开盘、连续交易和盘后均采取了不同的交易方式。其中,开盘价格由集合竞价方式确定;连续交易阶段采用连续竞价方式;在收盘价格确定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最后3分钟(14:57至15:00)的限价订单采用开放式集合竞价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为收盘价;盘后大宗交易采用协商议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价。
(1)我国证券市场集合竞价的价格形成方式
在2006年7月1日之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封闭式集合竞价进行开盘。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交易主机接受交易申报和撤单申报。并且,系统在此期间不披露任何信息。9:25至9:30,系统不接受订单,按照以下原则将收集的订单撮合产生开盘价。
原则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原则2高于成交价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成交价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原则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若两个以E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取中间价为成交价,深圳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2)我国证券市场连续竞价的价格形成方式
从9:30开始,电脑主机对接受的订单进行逐笔撮合。首先,电脑交易系统对收集到的订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其次,按照下列方式产生成交价。
①最高买入申报和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时,以该价格为成交价。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③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我国大宗交易的价格形成方式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交易所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