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转让
所谓竞价转让,就是产权出让时通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位以上的意愿受让人,采用竞争交易的方式,通过价格或受让条件的差异来选择受让方的过程。对于竞价交易方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行实施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在三种转让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其股票的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市场积累和技术准备。
竞价交易成交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1.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
买进申报:较高价格者优先;卖出申报:较低价格者优先。申买价高于即时揭示最低卖价,以最低申卖价成交;申卖价低于最高申买价,以最高申买价成交。两个委托如果不能全部成交,剩余的继续留在单上,等待下次成交。
2.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条件的挂牌企业均可采用竞价转让法。但具体条件应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国内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操作企业转制出售过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价方式,主要有“评审法”“一次报价法”“ 限次报价法”“不限次报价法”及“电子报价法”。这些方式不仅适应了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要求,而且还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选择出企业改制的最终受让方。
做市转让
做市商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证券公司的报价进行交易。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即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因此做市商为新三板提供了流动性,股权相比协议转让来说流动性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