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回收期法存在许多不足,一些投资决策人员转而采用一种变通方法,称为折现回收期法((discounted payhackperiod method)。这种方法先对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然后求出达到初始投资所需要的折现现金流量的时限长短。例如:假设折现率为10%,项目的现金流量为(-100美元,50美元,50美元,20美元),那么该投资的回收期为2年。
为计算折现回收期,我们首先对每期现金流量按10%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可以得到:(-100美元,50美元/1.1,50美元/1.12,20美元/1.1)=(-100美元,45.45美元,41.32美元,15.03美元)
简而言之,初始投资的折现回收期就是针对这些折现后现金流量的回收期。由于前3年的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为101.80美元(=45.45美元+41.32美元+15.03美元),因而折现现金流量的回收期略小于3年。在各期现金流量均为正数的情况下,由于折现会使现金流量变小,折现回收期一定会大于至少是等于相应的回收期。
初看起来,折现回收期法似乎很有吸引力,但仔细分析后我们会发现,它仍然存在类似于回收期法的许多严重的缺陷。和回收期法一样,折现回收期法首先要求我们“变”出一个参照回收期,与此同时还忽略了回收期之后所有的现金流量。既然我们已经计算出折现后的现金流量,倒不如加总所有的折现现金流量,利用净现值进行决策,而原本回收期计算上的简便或便于管理控制的好处都已经变得微不足道了。折现回收期法有些类似于净现值法,但它只是回收期法与净现值法二者之间并不很明智的折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