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和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从金融原理,需要遵从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需要遵从金融监管,需要遵从金融行业的行为规范。金融企业是资源的配置者,而不是资源的所有者。金融企业不是拿自己的钱玩,玩的是别人的钱,玩的是客户的钱,玩的是投资者的钱。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受到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必须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这是最基本的。所谓金融企业的行为规范,就是对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本身要有严格要求,对于其从业人员要有严格要求,对于其客户或投资者也要有严格要求。也就是说,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从业人员要获得执业资格,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必须是对风险有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应当坚持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防范欺诈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原则,以及鼓励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原则相结合,以控制金融风险。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原则
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参与者,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从监管的角度看,最主要的职责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在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方面,我国与美国等国家相比较为薄弱,可能在未来的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短板。
在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如,目前已经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互联网金融协会获得国务院批复成为一级协会等都对消费者的保护有积极作用。另外,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教育也是一项有效的措施。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
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障是实行“买者自负”的前提,而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信息流通速度快的特点,使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仍然要求对其的监管需要以信息披露为前提。
目前,例如“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所打出的高收益标语等行为,并没有提示作为基金产品所固有的风险,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误导。这些都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加强对市场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以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欺诈和系统性风险原则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经营的普遍是一些私募、借贷、集合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具体资金去向大多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监督,是网络公司“跑路事件”的原因。与此同时,存在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损害投资者权益、存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加强监管防范欺诈和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因此,相关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上要坚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决不允许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四、鼓励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原则
有效的行业自律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在行业自律方面,目前我国以及与2014年3月有国务院批复同意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一级协会,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无论是规模还是业务种类,都和传统金融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应当及时修改、健全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清理、修改现行法律中禁止、限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定。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说,对我国金融发展是极为有益的,因此,在法律上对互联网金融应当引导和鼓励,而非禁止和限制。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较多空白,现有的许多法律文件并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存在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地方并不明确,如网络借贷、网络信托理财等;也存在由于法律的修改落后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现行法仍可权益类众筹的合法地方;还存在不法分析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进行互联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基于以上情况,对于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要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承认其合法地位并指导其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其次,修改和完善关于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到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集资诈骗、侵犯个人信息等犯罪,侵犯了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刑事立法可以考虑增设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相关条款。
再次,制定规范、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通过制定以上规范性文件,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规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机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牌照管理等。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资金的安全,降低金融风险。
最后,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中心,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第三方支付结算方面,第三方支付结构有义务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明确客户备付金的性质为活期存款,利息为客户所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保障制度;强化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出现的“洗钱”行为监督。在互联网投资理财方面,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知情权;明确互联网投资理财业务的各个阶段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坚决禁止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互联网借贷方面,应当推行平台担保制度和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在互联网众筹方面,严格执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发欺诈制度,禁止在众筹过程中以低风险、高收益为标语进行虚假宣传吸收公众资金等。
通过以上的法律手段进行法律规制,能够在合理的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而促进我国金融业以及实体经济的繁荣。
结论及研究内容总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况的综述,主要阐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前文的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现有制度的不足出发,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规制措施。
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内容总结,主要得出以下结论: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活跃,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注入了活力,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的关键领域。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都不是限制其发展的理由,政府则应当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后,积极正确的风险控制和法律规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重要,相信随着监管体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将对我国金融业的繁荣产生巨大意义,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普惠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