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市场风险,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股价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当日股票成交价之间的波动幅度。股票价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为涨停板;而下跌到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为跌停板。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实行过无涨跌幅限制的制度,但股价的暴涨暴跌很难控制,出现过延中实业、申华实业、东北电等当日涨幅超过100%的情况,也出现过西南药业一日暴跌超过50%的情况,因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历史上也使用过0.510%;不等的涨跌幅限制。目前两交易所实行的是10%的涨跌幅限制,其具体内容是: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计算公式为(1+10%)×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均被视为无效委托。
此外,自1998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对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即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5%。对于部分实行特别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即PT股票,2000年起开始跌幅不限。
涨跌幅限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对市场一天之内的暴涨暴跌进行抑制,预防短期市场风险,但另一方面,涨跌幅限制也具有定程度的助涨助跌作用,同时也较易受大资金控制。总体上看,涨跌幅限制只能改变短期大盘和个股走势,对中长期市场的波动没有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