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股市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对股市的管理是必要的;在股市出现不正常波动时还应该进行适当的干预。管理是经常性的;千预是非常态下不得已而为之;干预是一种特殊的管理。但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非常时期对市场的千预,都要把握重点,有针对地进行,都有一个方式、方法的问题。
这几年深圳的实践也表明,单一的行政手段无法管好股市,必须结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计划等各种手段。当然,各种手段的运用要有所侧重。
计划的行政的手段应侧重于股份制改造与股票发行这个环节,包括制定股份制改造的方针、政策与步骤、股权设置、发行股票的企业和行业选择、发行总规模控制、个人持股比例的限制等;
经济手段则应侧重于股票发行的具体方式、交易方式及交易过程的管理等环节,主要包括建立调节基金、机构投资调节、税收调节、溢价发行、供给总量与时间的调节等;法律手段则是把符合政策要求、遵循经济规律及惯例的各种做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规范化并通过法制来约束。
深圳的实践还表明,要管好股市,建立一个可控的、健康的股市,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行政的、计划的手段只能是必要的补充。
对股市运用一定的计划、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是必要的,国外是这样,我国因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及环境,更应如此。这类调控手段具有强制的、果断的、直接的特点,在一定情况下使用能收到比较明显的效果。
但它也不是万能的,要想收到明显效果是有诸多条件限制的:
首先必须适时。有时需要超前(如在新股发行规模的制定上,就要超前决策);有时需要当机立断(如对场外非法交易的打击);有时要事后弥补(如1992年新股认购申请表不敷需求,于是加印),如处理不及时,就会留下隐患。
其次必须适度。要以市场的承受力为“度”,以股民的心理承受力为“度”。超过这个“度”,干预过多、过深,必然会抑制市场功能,打击股民信心。
第三必须科学规范。计划及行政手段的确定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法律规范。脱离市场规律的行政、计划手段,叫“长官意志”,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垄断与操纵,削弱股民个人的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投资意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政、计划手段,更会影响法规的严肃性。
第四必须协调配套。一是各有关部门政策要协调,不要互相扯皮;二是各方面的行政手段要配套,方向一致,不能相互抵销。
正因为行政、计划手段的运用有上述较高的要求和较多的条件,因此,稍有不慎或失误,计划、行政手段就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会产生很多弊端与后患。
与之相反,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比较规范,操作透明度高,容易为各方面所接受,冲突小,且完全基于市场规律,使用起来灵活有效;运用经济杠杆和法规来调控市场,影响面广,对市场的冲击也比较缓和。所以,国外股市的管理主要运用这类手段。
比如,对股价波动的调控,被证明成功的干预措施不是涨落停牌制。在即将或已经出现“股灾”(股价下跌30%)时,政府通常的做法是直接通过特别基金,或鼓励其他机构暗中入市购股,以挽救股市,如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国;
或是按法规条文批准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如美国;或依法宣布交易所停市数日(当然不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不为之,其影响较大,恢复投资者信心较难),如1987年“黑色星期一”后香港即如此。在情况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多管齐下,综合运用上述办法。
在股价迅速上涨、交投活跃时,多数国家和地区政府总是皆大欢喜,并充分利用有利时机,以各种税收、金融政策优惠,鼓励公司股票上市,扩大市场规模;而不是担忧需求过旺,更不会处心积虑地以行政办法限制股价,或对交易过程课以重税,以限制需求。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1991年开始,深圳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及证券主管机关在对股市的管理上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注意因势利导,变压制为扶持,变“堵塞”为“琉导”,适时放开了股价,增加了发行规模,降低了印花税率等。
其次,在调控手段上,摆脱了过去单纯对行政手段的依赖,健全了有关法规,尝试运用机构投资调节、溢价发行方式等经济办法调控市场,使对股市的管理逐步迈上了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是股市管理的一大飞跃。
第三,开始注意管、放结合;宽、严有度。一方面,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对股民自主投资行为及股票的价格高低不滥加干预,不随便发表官方意见;对证券业务管理也下放一部分权力,由交易所及登记公司集中管理,并注意发挥证券商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快了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进度;上市公司年终分红派息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政府部门只是依法监督,等等。
另一方面,对公司发行和上市股票关把得更严,以保证上市股票的质量;对证券商的监管加强了,堵塞了分散交易的漏洞;在各有关部门配合下,整顿和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交易秩序。
上述改革,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管理初级阶段股票市场的基本原则符合了初级阶段股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