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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权否决起诉股东的议案吗?未经大会同意公司提供的担保有效吗?

2018-08-15 13:00:13  来源:股东大会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8分钟的时间

股东大会有权否决起诉股东的议案吗?未经大会同意公司提供的担保有效吗?

时间:2018-08-15 13:00:13  来源: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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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8月,张某与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了甲公司,其中张某投资100万元,李某投资200万元,经股东会选举,张某担任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0月,为扶持甲公司的发展,张某和李某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张某和李某每年分别购买甲公司产品500吨,由甲公司核算定价,如不能完成采购量,必须按每吨100元向甲公司赔偿。后由于李某未能购买甲公司的产品。甲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甲公司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甲公司辩称,股东会决议内容和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因而属于有效决议。对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形成两种观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理由是评价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只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大会仅在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的协议。本案中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并没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因而属于有效决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理由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是大股东,拥有超过半数的表决权,因此在涉及自己利益表决时,很容易滥用股东权利,从而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张某的利益,因此该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决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主要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由于本案中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的规定,关键在于本案中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违背了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是否包含了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各种形式上合法的途径来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当包含公司股东利用股东大会这一形式来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案中,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十分明显,因为股东间约定了购买甲公司的产品,从而实现新建的甲公司的正常运转,并规定了违约责任。这一违约责任,也是股东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种约定的损害赔偿。李某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顾股东之间的约定,强行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实际上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履行合同方张某的利益。这一情形,完全符合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因此也属于公司法第22条所规定的违背法律的股东会决议,理应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为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学界及实务界均有争论。有观点认为该规定意在规范公司内部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公司正常地为其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也仅是在落实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另有观点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是通过董事、经理进行的,公司对其股东或个人债务的担保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参与编辑的《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一卷中介绍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部分地支持了后一种观点。该案判决认为:公司董事会无权就公司对其股东债务的担保进行决议,所以在前述担保中,仅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但公司为其股东债务担保如经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通过,则公司对其股东债务的担保行为有效。

该判例表明:非经股东会(大会)同意,公司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无效。

鉴于此,银行在担保业务中,如果担保系公司为其股东债务所提供,应要求担保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对已签订的仅有董事会决议的公司为其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应要求担保公司补办相应股东会(大会)决议,或变更担保人。公司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广泛发生于银行的按揭贷款业务。比照以上判例,银行应在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开发商提供公司同意为小业主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关键字: 董事
来源:股东大会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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