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免税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应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国家对印花税的征收有哪些减免的规定呢?详细内容请看下面由华律网茂名律师提供的相关内容: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己贴花的,不再贴花。
9、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0、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1、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3、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4、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花税。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现行印花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
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个类别,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即采用正列举的办法。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从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施行新的合同法。
(四)除了税法列举的以上五大类应税经济凭证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三、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
1、贴花法:
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
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3、按期汇总缴纳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代扣代缴法
印花税的主要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备存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所谓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对上述书据免税,旨在鼓励财产所有人这种有利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造福社会的捐赠行为。
(三)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由于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对此,印花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四)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有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一般情况下,无息、贴息贷款体现国家政策,满足特定时期某种需要,其利息全部或者部分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对这类合同征收印花税没有财政意义。
(五)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该类合同是就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而成立的政府间协议,对其免税有利于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六)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对该类合同免税,是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
(八)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这类凭证有:
1、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