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本案是上海一中院审理的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鲜某利用担任A公司(前身B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子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工程分包商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审批表等方式,以“工程款”“往来款”等名义将B公司转至C公司资金中的1.2388亿元通过工程承包商、分包商账户划入其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其中2360万元被其用于理财和买卖股票,至今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其结转入开发成本账户。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鲜某作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B公司更名为A公司的申请,于同年4月17日获得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其后,鲜某违反相关规定,刻意延迟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并于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利用前述信息优势,使用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和信托账户连续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份”股票共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同年5月11日,鲜某通过B公司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及具有误导性的关于获得域名使用权公告,操纵“B股份”股票价格自5月12日至6月2日连续涨停,涨幅达77.37%。截至6月3日,鲜某持仓的“B股份”股票获利1.4亿余元。
被告人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证据展示及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鲜某向证监会表示诚挚歉意,并表示对法庭审理结果予以尊重。
庭审于当日下午5时50分结束。证券监管部门、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余人在庭内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对本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