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东湖高新套期会计的追加股份困境
东湖高新(600133)是一家园区开发企业,2009年2月26日至3月6日《证券日报》相继发表了《东湖高新连续四年未分红 董事长年薪逆市涨40%》等文章,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报中公司董事长和高管薪酬、分红、奖励等问题提出了疑问。3月11日该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并补发关于收到奖励款公告。
东湖高新澄清公告称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7月收到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的公司园区开发奖励3375.6万元。该项奖励款已计入了2008年营业外收入,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与公司股改承诺触发谋股条件“公司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规避送股的情况。但公司对2008年第3季报做了更正,同时调增存货及营业外收入3375.6万元,该事项不影响2008年报。
笔者浏览了一下该公司年报,东湖高新2008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0.34亿元,同比增长71%,履行股改时的业绩承诺。根据股改业绩承诺,如果公司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则将每10股追送0.5股。下表是东湖高新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
笔者发现东湖高新在将0.34亿元园区奖励款放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同时,也将利率互换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放为非经常性损益,这个事项引起笔者的警觉,根据证监会2008年版的非经常损益规定,有效套期的衍生品投资损益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那么东湖高新的利率互换是否适用套期会计条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