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收购永隆案例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招行收购永隆案例给企业购并实务很强的启示,以后收购企业要分期进行,如果收购股权超过控股标准,则最好像招行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收购达到控股权的股份;第二步收购剩余需要收购股份。这样最大的好处是减少商誉资产,因为大部分收购是溢价收购。当然这样的购并筹划可能会受到上家的抵制,因为上家如果出让非控股股权,根据目前会计规则是不可以确认转让收益的.故招行这种会计魔法适用于收购不是全资子公司的企业,特别是股权分散的企业。
由此引起我们思考的是,像招行这种收购控股权之后必须90天内完成全面要约收购的亦即第一次收购与第二次收购时间只相差90天,且第二次收购是第一次收购触发,两次在这种情况下,将招行收购永隆理解为分次收购,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规定。这是不是形式胜于实质?举个例子,A企业有两个股东,一个持有60%,另一个持有40%;现在有人对该企业全资收购,它有三种方式:一是同时收购;二是第一天收购40%,第二天收购60%;三是先收购60%,再收购40%。这三种收购方式会计处理都不一样,第一次收购确认全部商誉,第二次收购也确认全部商誉,但构成分次收购;第三次也构成分期收购,但只确认60%商誉。
笔者认为,在同一个报告期内发生同一遥全司的多次收购行为只能视同一次收购。招行收购永隆股权合并日是2008年9月30日,第二次收购交易日是2008年12月31日,笔者认为对于发生在2008年同一报告期内的收购,招行将全资收购永隆银行的行为切割为分次收购且适用不同会计处理以规避商誉的计提和转回违反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招行“第一次收购”触发“第二次收购”,则说明两次收购是一体的,不能人为分割为两次收购,招行2008年9月30日收购永隆行为并没有完成,仍在进行之中,招行不能因为收购对象不同,而对几乎在同一时间内的收购切割为分资收购。此外,招行不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也违反了会计谨慎原则,
招商银行对永隆银行的并购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规定,将对永隆银行的收购理解为分次收购,对流通股东47%股权收购定性为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从而不确认溢价收购形成的商誉;笔者认为该收购不能分解成两次收购,因为对拧股股东的协议收购和流通股东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是连体的,不能人为分解;尤其是永隆银行合并日应该是全资收购之后而不是之前,因为此前永隆银行实际控制权没有转移;此外,对已确认的商誉只计提了5.8亿元的减值准备,笔者认为也是不恰当的;一个亏损的企业不应该有正商誉,尽管未来它可能会盈利,但按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只能按当时的银行收盘价参照确定公允价值,不可以用内在价值确定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