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比较大,而股权转让纠纷往往又因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引起。
那么什么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则无此制度。
“同等条件”,一般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但是,同等条件不限于转让价格、转让股权的数量、股权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只要为股权转让当事人所看重、足以对股权交易的成立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各种因素,都可以认定为同等条件,比如让受让人承担债务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有优先购买权。
例外情况: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事先约定,保留法定继承情况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之后,又不同意转让其股权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可否强制要求其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反悔之后,主张优先购买的股东不能强制要求转让股权,但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要求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如何救济啊?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当发现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需要注意:
(1)不能仅主张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还应当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
当然,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此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