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情况,是退出的人已有部分股权,以及未行权的,其实应该叫期权。先说期权的情况,作为创业公司期权,一般除了约定行权时间,行权价格,还有行权条件的,例如,要达到什么KPI,或公司达到什么状态,最不济也得要求在公司任职达到什么时候,才能行权。
中途退出的股东,如何处理股份?
如果没有达到行权条件,则期权自然失效。 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行权条件,那处理的方案参考已有的股权。对已有的股权,如果事先没有约定退出条款,那主要就是协商了。具体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公司其他股东出资购买,也就是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一般基于对公司的估值。二是公司回购,这涉及公司注册资金减资,要不然公司帐做不平,减资额是以回构的股权所占比例来定的,回购价格还是协商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减资,都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我们当年的情况,是在公司章程里设计了退出条款。
这里贴出来供参考: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未取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但价格不低于该股权所占公司净资产额的一半;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