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际出资,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这是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来决定的。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
股东未实际出资,还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我们看《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并且,2017年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这股东的知情权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的解读为即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设置因股东未缴出资资本等来限制股东知情权也是无效的,进一步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
参考案例:
(2016)苏1311民初6242号,(2017)苏13民终671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民四终字第4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