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模式的适用性
在我国,国营的或集体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制时,必然出现内部结构和营运机制的变化。它们从单一的所有制变成多元的股份制,必然要发生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决策权与经营执行权分离等两个层次的“二权分离”情况,并且决策权、执行权还要与相对独立的“监察权”共同形成相互制约的“三权分立”的自动反馈调节的营运系统,同时,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监察权三者也处于鼎立状态中,形成相对独立、互为约束的体系。
三权分立的自动反馈作用是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若股份制企业丧失了这种具有自动反馈能力的系统,那么必然像一个失去感知和反应的机体(如一个不知痛痒的人)一样最终丧失了生命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今的许多股份公司尚无健全的“分立”制,甚至有的通过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机制基本未发生变化。这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这种三权分立的具体表现是这样的:
首先,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髙权力机构,全体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而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是行使企业经营权的最高决策机构。尽管个别董事可以是某些股权的所有者,但是企业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董事会。这表明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相分离的。其次,在经营权中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表现在董事会与其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分工问题上。总经理是董事会聘请的高级职员,决定和处理经营管理事宜,执行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决议。这些决议是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的,总经理只有执行权,而无变更权,即使他本人同时又兼任董事长(一般不宜兼)也不能轻举妄动,因为董事长也只不过是董事会的召集人或大会主持人。股份制企业的这种组织结构关系与私人公司、一般中外合营公司、集体公司、国营公司都截然不同。这正是股份制企业所以能在营运中得以表现其适时灵活的特殊优势的基本条件。
我国科学合理的股份制企业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之后,还要与监察权相分立。这是更为重要的一点!这就是说,具有一个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室的监察会的三权分立特点的股份制,才是我国完备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也是西方股份制的精髓所在。
一般来说,由董事会兼任监察会最为方便和省事,这种做法在西方(除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外)也曾有过,在我国更易出现,但这是不科学的,是一种不彻底的、不太有效的体制改革或股份化现象,也是“长官意志”的一种武断结果。科学合理的做法是由股东大会另选一个与董事会并列的监察会,因为监察作用并非只是监督经理室有无营私舞弊现象,而是有权对董事会决策作判断或否决。在监察内容上,除了审査营私舞弊问题外,还要审査其他直接、间接影响每个股东权益的方方面面。
监察内容大致可分为行政监察(包括人事任免、劳动就业、社会活动等)和审计监督(包括财务审计、法纪审计、宏观分析等)两部分。两部分相比,自然是后者为重。而正因为如此,股份制企业的监察机构需要独立于决策和执行管理机构,以便像审计机关一样有个超脱的地位和自由评判董事会决议、推荐干部、査询企业财务及业务状况条件,从而使企业经营处于最佳状态,可靠地向企业外部提供信息、增发股票,吸引外部资金,进一步使企业扩大再生产。
这表明,在股份制企业中,其自动反馈调节控制系统的完备性在于决策、执行、监察三权分立制和所有、经营、监察三权分立制的实施。总之,完备的股份制企业机构可用图1-4表示。
从图1-4中可知,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大会选出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察机构——监察会,再由董事会任命经营执行机构一一经理室,并向它下达决策令。经理室行使其执行管理权,监察会行使其对经理室和董事会绩效与决策的监察权。同时,由于股份制企业是与股票市场相连的开放型实体,因此,监察会还要偕同审计师向外公布对之审计的结果,向外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