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业务情况核查依据
公司业务情况核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提供的业务情况说明或业务情况介绍;
(2)公司提供的与相关业务经营范围对应的营业执照;
(3)公司提供的与相关业务对应的重大业务合同;
(4)针对公司管理层所做的法律访谈记录;
(5)公司网站主页、其他具有公司业务情况的网站主页所记录的内容;
(6)互联网媒体或其他媒体对公司业务、产品或服务的新闻、报道、访谈等;
(7)对与公司业务情况相关的现场实地考察。
(二)公司业务情况核查程序与方法
1.公司业务情况核查程序。
(1)向挂牌申请人发送资料清单,要求挂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司业务情况相关资料;
(2)在审核资料后或提供资料期间,安排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就公司业务情况问题进行法律访谈;
(3)法律访谈结束后,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对公司业务情况进行外部查询;
(4)资料核查与外部查询后,赶赴与业务密切相关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5)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或合法的非公开渠道,进行相关核查。
2.公同业务情况核查方法。
公司业务情况核查方法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审查、法律访谈、外部查询、实地考察等。
(1)文件资料审查:
对公司提供的《业务情况说明》或《业务情况简介》、营业执照、重大业务合同等有关业务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2)法律访谈:
按照法律访谈清单中关于公司业务情况的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详细的记录。
(3)外部查询:
登陆公司网站、具有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网站、公司对外宣传的网站等,对公司业务情况相关问题进行外部查询,进行详细记录,并与公司现有书面资料的业务情况进行比对核实。
(4)实地考察:
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厂房、生产基地、生产设备、仓库、办公场所、网络维护中心等与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详细填写受托机构律师工作报告。
(5)其他方法:
通过互联网搜索平台、媒体(电视、报纸、报刊、门户网站)报道等方法,对公司业务情况进行核查。
(三)公司业务情况核查要点1.业务明确。
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挂牌条件的规定,要求挂牌企业必须满足“业务明确”的要求。因此,在核查公司业务情况时,必须核查挂牌企业的业务是否明确。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①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②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持续经营能力。
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挂牌条件的规定,要求挂牌企业必须满足“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核查公司业务情况时,必须核查挂牌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若挂牌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则难以在股转中心挂牌。
(1)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①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申请挂牌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①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运营记录;
②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③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④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3.所属行业。
(1)在对挂牌企业业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关注该企业所属的行业。
①根据挂牌企业的业务情况,了解其所在的行业,并判断该行业属于过剩产能行业或市场前景广阔行业,属于国家许可行业或自由竞争行业,属于传统行业或战略新兴行业、属于政策限制行业或国家扶持和鼓励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或轻资产行业等;
②关注该企业是否在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的技术、产品、服务、商业模式或其他优势,形成一定的行业壁垒;
③关注该企业是否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行业中排名较好;
④关注该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⑤关注该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属于政策不明朗、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行业;
⑥其他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根据新三板挂牌的实践操作,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相对宽松且并无太多行业限制,但仍然有一些行业或公司并不适合进行挂牌。新三板更多的是支持新兴行业、创新性公司等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和交易的市场,或者说更多是为了实现解央成长中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意图。
(2)从目前的新三板挂牌实务操作层面来看,以下企业不适合挂牌新三板:
①类金融企业,包括小贷、典当、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PE、P2P、众筹等;
②房地产类企业;
③环保不达标企业;
④其他不适合挂牌新三板的企业。
上述企业未来能否登陆新三板资本市场,有待管理层和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朗。需要说明的是,类金融企业因具有金融属性,且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未成熟,监管政策待进一步明确和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难以实现新三板挂牌。需特别提示的是,融资租赁中的金融租赁因是银监会监管并核发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挂牌新三板是不受影响的。同时,PE即私募机构的挂牌未来应有条件的允许,杜绝过度融资的PE机构挂牌,让持续运营、经营良好、信用良好的机构登陆新三板市场发展壮大,有利于丰富新三板的内涵。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审核方向逐步趋向严格,不排除股转中心未来对更多不符合政策意图或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业、企业进行限制挂牌。
4.成长性。
中介机构在公司业务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公司的未来成长性问题。
新三板市场属于股权融资市场,合格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判断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成长性,如果公司成长性良好,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则将吸引众多投资者追捧;反之亦然。
企业的成长性问题,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否属于朝阳行业,其商业模式是否合理并具有创新性,是否具有行业壁垒,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等诸多因素。
公司的成长性问题,在新三板挂牌中,主要涉及公司的估值、能否顺利挂牌、挂牌后交易模式的选择(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做市商多寡、能否进入创新层交易、未来能否实现转板、能否在挂牌时同时推出定向增发、挂牌后能否发行优先股或定向增发或发行债券融资等一系列问题。
中介机构通过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行业、商业模式、经营团队、成长性等问题的尽职调查,对拟挂牌企业的估值做出判断,并以此来设定交易方式、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分层设计等方案,帮助企业顺利挂牌并快速发展。
5.环保问题。
中介机构在进场尽职调查公司业务情况时,应关注拟挂牌企业是否属于生产型企业,并核查该公司是否涉及环保问题。
在中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环境保护的问题已经被提升到了一定的政治高度。因此,中介机构必须足够重视拟挂牌企业的环保问题。若企业存在环保问题,将会影响顺利挂牌。关于拟挂牌公司环保情况的尽职调查,将在其他章节详细说明。
6.业务资质。
受托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在核查公司业务时,应关注公司业务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目前,公司从事的业务中,部分业务是需要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或批准的,或取得相关部门相应资格认定的。若公司未取得相应批准或许可而从事该种经营业务,则涉嫌非法经营,存在挂牌的法律障碍,需拟挂牌企业进行整改。
关于公司业务资质情况的尽职调查,将在本章第二节中进行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