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投资方向解读
投资范围
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部门对QDII所能进行投资的方向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除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传统投资工具外,为了提高投资组合效率,降低组合风险,QDII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将是一大亮点。《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衍生品(包括结构化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属于衍生品的投资工具有:
(1)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2)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几乎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都可以成为QDII的投资对象,并且包括结构化产品以及部分场外交易(OTC)产品覆盖的地域范围包括:美国、欧洲、亚洲、南美(巴西)等全球主流的交易所。因此,QDII参与衍生品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为QDII参与国外衍生品市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投资衍生品,对QDII的管理人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合理运用这些衍生品,不仅是为了规避风险或是提高收益,国内机构可以借助这样的机会在衍生投资上面进行学习和操作,为将来国内衍生品市场的投资以及开发相应的产品积极热身。
投资规模与风险敞口管理。
根据现行规定,QDII投资境外金融衍生品的用途主要可以概括为: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能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共同基金运用衍生品还是主要着力于风险规避和加强运作效率,同时,对于有效管理这一条显然是很宽范的规定,也为QDII放手参与衍生品提供了必要条件。
对于风险敞口方面的规定如下:
(1)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能超过净值的100%;
(2)初始费用总额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10%。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以上的数量化规定:第一,关于风险敞口:这两点实质是为了限制衍生品投资风险以及占净资产的比例。可以利用衍生品交易对所持有现货头寸进行完全的套期保值,但如果选择主动性投资,则最多只能建立与净值相同的衍生品头寸规模。
第二,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局部的套利交易,如行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三,初始费用:10%初始费用占净资产的比率比较充足,一般不会对总头寸造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