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PO之前的股份都属于“限售存量股份",其转让有一定的要求。
按照《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 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我国大宗交易的时段是下午3点到3点半,和正常市场交易错将开来,目的是避免对当日股价波动的干扰。
如果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达不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可不在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而在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卖出。这个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即我们一般股民买卖股票的系统,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 30~11: 30,下午13: 00~15: 00。
上市退出的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8.3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同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深交所主编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问答》(2012年2月) 则指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虽未达到5%但该减持行为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时,应当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规定,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S%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H的两个工作8内做出公告。
即在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需要事后披露,而不需要事前披露。如果事前披露,对公司股价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股东减持,而事后披露则有利于股东减持增加或减少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也可以披露。例如,2009年5月6日,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柯希平先生递交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于2009年4月27日至5月5日,柯希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术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要事前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减持股份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红杉投资乾照光电的案例中,由于红杉投资的持股比例超过了5%,其投资退出详细披露S减持时间、平均价格、减持比例等。而待其减持低于5%后,就可以不再披露了。在中比基金投资金风科技的案例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