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涉及了跨境监管问题,按照目前的《沪港通试点办法》,如果违规主体和行为跨越两个交易所,比如沪股通中的违规主体为香港监管机构监管对象,应该如何处理?如何保证这些特殊情况下的监管协作顺畅?
为有效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上交所和联交所已就自律监管协作机制进行多次磋商并达成共识,将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予以落实。《沪港通试点办法》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则上,两所各自负责监管和处分自身市场的上市公司、会员(参与者),但在沪港通中出现跨境违规行为时,两所将启动监管协作机制。例如,在香港投资者或者券商出现涉嫌违反上交所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时,上交所可以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行为及涉嫌违规主体予以调查,在确认其违规时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违规主体进行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监管措施,其中包括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对违规的投资者进行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或者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等。
可否介绍沪股通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规则研究制定情况?
根据《沪港通试点办法》的规定,上交所 正在制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其中对于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上交所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特别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要求香港结算按照所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分别进行投票;对于按规定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议案,要求香港结算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明确了香港结算参与投票时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数如何计算,以及在其未表决或者出现错票时按弃权计算等事项;详细规定了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