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中上市公司能否及如何向沪股通或港股通投资者配股(香港称供股、公开配售等),将由两地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参与沪股通业务的香港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其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意见参与股份认购,并适用上交所关于股份发行认购的现有规定。
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配股的,投资者参与配股的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规定执行。由于联交所上市公司在进行供股时会通过派发供股权(认购权利凭证)的形式进行,港股通投资者获得的供股权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能买人,其行权事宜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之外,投资者因公司权益分派、换股等公司行为取.得沪港通股票之外的证券或者认购权利凭证月在联交所或上交所上市的,均可以通过沪港通卖出,但不可买人。
从最终版本来看,很多原为“禁止”或“不得”的条款,现已修改为“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表述,比如“沪港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未来还有什么可能推出的新措施?目前研究进展如何?
沪港通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跨境”交易机制,在其试点阶段,各方以设计相对简单、便于实现的业务路径为原则,在交易方式、业务范围等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未来上交所及有关机构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市场反应,研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方式和业务选择,例如,考虑允许投资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允许上交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等。出于这一考虑,《沪港通试点办法》将此前部分“禁止”、“不得”等条款改为了更具灵活性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方式,为未来的业务扩展和完善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