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比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项,如果该应收款项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准备收回,则该应收款项实际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①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户余额-减值准备的金额)。
注意: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在其账面价值冲减至零时,其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零。
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③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这里说除外,您应该这样理解:
指的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如果被投资方是发生了亏损,则投资企业不仅承担归属于自身的部分,还要负担协议规定的额外的损失。现实生活中,比如您买了一支股票,花了两万,最糟糕的情况是两万元血本无归。无论被投资企业亏得多厉害,您都不用再额外拿出钱。这就叫做减记至零为限。如果您买这个股票,当时签了协议,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巨亏,那么两万元亏光,您仍然需要再拿钱出来,这就叫做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不是说不确认预计负债。
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允许扣除?
我公司于2010年投资100万元注册了一家全资子公司,经营建材生意。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从2015年开始已经停止经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这家子公司破产清算,我公司做长期股权损失处理。请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某科技 张功美
答:
(一)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