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了我国公司的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为有限公司,一般指依法成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以其认定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就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就其认购股份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其经营与筹资具有开放性,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随时处于变动之中。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人数上只有下限没有上限。除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5人,而且其中半数以上的股东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而且面向社会广泛集资,公司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较大,所以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3)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
资本的股份化,不仅适应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社会资金的需要,而且也便于计算,有利于确定股东的权利,使股东更加方便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公司的分红是以股份为单位计算的,股东的权利大小是以持有的股份的多少来确定的,等等。
(4)股东只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相同的,即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同时,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重要区别。在后面的两种公司中,股东并非都是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无限公司中,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两合公司中,有一部分股东也是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股东在持有的股份之外对公司的债务再承担责任。这一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不能追究股东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