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a.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b.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c.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图1印花税
2、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一般按照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营改增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以营业额或者销售额为计算基础的其他税种来说,比如契税、租金收入房产税、合同印花税等计算应纳税额时是以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计算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上述的43号文明确了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算基础。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呢?是否可以以不含税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样,是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的,这一点从营改增之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计算就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账面的收入,也就是不含税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在年末再做汇算清缴。
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没有明确含税或者不含税,企业在计算合同印花税时就会有疑惑,如果计算错误就会有纳税风险。
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同,部分地区规定如下: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天津税三[1994]15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沪税地[1993]103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辽地税行[1997]321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
一般规模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计提辅税时:(附件税费含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基金等,水利基金也叫堤围税、防洪防涝费)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城建税(增值税额x7%,县城是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x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x2%)
借:管理费用-水力建设基金
贷:应交税费 —水利建设基金(无税销售收入x0.1%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销售收入x0.03%)
交税时 借 应缴税费—增值税 (销售收入x3%)
—城建税(增值税额x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x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x2%)
—水利建设基金(无税销售收入x0.1%)
—印花税(无税销售收入x0.03%)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工业 上一年销售收入未超过2亿的 是 销售收入*70%*0.0003 采购金额*50%*0.0003
上一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的 是 销售收入*100%*0.0003 采购金额*90%*0.0003
商业 销售收入*50%*0.0003 采购金额*80%*0.0003
1.购销合同.及建筑安装安工程承包合按万分之三计算.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按万分之五.
3.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千分之一计算.
4.账簿及权利证照:5元/本
5.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按万分之五计算.
6.没有合同的购销按购加销的和40%的万分之三计算.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