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激励的法律特征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是对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经营者进行长期激励的各种方式的总称。本节以其中历史最长、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为代表来介绍股权激励的法律特征。
1.选择权
在股票期权行使期限内,如股票的市价高于其行权价,即股票上涨时,拥有该权利的公司人员可以通过行使这一权利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该股票的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反之,如股票的市价等于或低于其行权价,行权将不会使期权持有人获得收益,那么其可以暂时不行权,甚至放弃该项权利。 也就是说,股票期权持有人有完全的选择权,他可以决定自己是否行权,是否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对此公司不能进行任何限制。
2.期待权
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激励对象获得了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而不是授予的当时。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获得和行使不是在同一时间,因此它具有未来性,是一种期待权。对双方来讲,股票期权授予方为自己设定了义务,即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兑现被授予方所获得的权利,而被授予方获得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只有经过激励对象的努力,使公司得到发展,股票市值上涨,激励对象选择行权,股票期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3.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
被授予人在获得股票期权后只能由本人享有,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换、偿还债务或以利息支付给他人,但是可以继承,即当被授予人在获得股票期权后至行权前这段时间内如果死亡,则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该项权利。与财产权、债权等权利相比,股票期权因有很强的人身性质而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得有偿转让也不得无偿赠予,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价值得以体现。
4.兼具无偿和有偿的双重特性
被授予方在获得股票期权时,是授予方赠予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是无偿的;但是,当被授予行权时,就需要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去购买公司股票,此时是需要支付费用的,因此是有偿的。股票期权可分为授予和行权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分别是无偿和有偿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股票期权的双重性质。
5.主体相对确定
前面已经说了,股票期权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因此,这一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十分明确:一方是授予方,只能是企业本身;另一方是被授予方,即企业内部的特定人员,通常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企业以外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