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愿显名或其他原因,由其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认定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扛善意第三人。
股份代持的风险
1、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可能得不到认可
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法律上的股东,如果实际出资想取得股东身份,需要经过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认可,完成股权转让,才能“转正”,一旦无法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风险。
2、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同时规定,不得对扛善意第三人。如名义股东将其名义的股份进行出资(转让、质押),该处置行为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追偿。
3、名义股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名下股份被法院冻结或强制执行
和第二种情形相似,此时实际出资人也只能是向名义股东追偿。
4、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可能会被债权人追索
名义股东是法律层面的股东,实际出资义务应当还是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名义股东的出资瑕疵,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