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充当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使得我国的PE行业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在市场上当然也是备受投资者青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所以这么出众也是因其自身特有的特点所致。
1、资金募集上
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投资方式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投资非上市企业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投资方向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风险投资)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方面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方面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投资管理效率
PE(私募股权投资)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退出方式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纳税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年度应税所得额。因反映在利润总额中的投资收益并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一致,所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
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1]甲企业于2007年1月取得对乙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2]A公司2006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贷记投资收益处理,增加当期利润总额;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作借记投资收益处理,减少当期利润总额,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三、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调整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会计核算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在会计核算上作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那部分,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等。无论哪种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将在会计核算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的应收股利或利润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
[例3]2007年1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40%的股份,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2000万元,2007年度分配利润3000万元;甲企业应收股利或利润1200万元因在会计核算上没有计入投资收益或利润总额,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200万元;如果2007年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5000万元,甲企业应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超出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600万元,但未超过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利润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甲公司应分得的利润超出投资收益部分400万元已作投资收益处理,因此纳税调增金额是1600万元。
四、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
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成本认定的标准不同,因此在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转让股权收益或损失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实质上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对股权投资转让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例4]A公司2006年12月以现金资产6000万元取得B公司40%的股份,并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2006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面价值6000万元,2007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B公司实现净利润部分800万元已按规定做投资收益处理,并调整了2007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8年2月A公司将持有B公司40%的股份全部转让,取得收入7000万元。转让股权时A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800万元,股权投资计税基础600037元;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200万元,而计人当期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是1000万元;按税法确认的收益与会计上确认的收益相差80037元(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增加额8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2000万元,则A公司在会计核算上确认投资损失8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5200万元,股权投资计税基础600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收益18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100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