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备案中提到了我所写的文章,很荣幸。然而他这样做的目的却是想证明他的宪法权利是因为我(包括我的文章)因违反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SECACT)(由年轻的乔·肯尼迪起草)而非法地侵犯了他的权利。
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件事情的始末。我收到一封来自不知姓名的朋友发给我的邮件。他有一个名叫“微型投机者”的博客,而且他一直保持匿名。博客主要介绍投机领域的一些超级英雄。他告诉我说:“你现在出名了。”并且在邮件中附带了一份菲利普·戈登斯坦 (Phil Goldstein)递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备案,菲利普·戈登斯坦曾是猛犬投资公司的合伙人,该基金主要在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领域内采取较激进的手段进行投资。
菲利普上次成为新闻人物是因为他赢得了与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的诉讼案,使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对冲基金的登记注册制度流产。现在他又一次宣称,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他按季度提交文件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那些投资超过100百万美元的投资者都需要提交文件,而恰恰这些备案将他们所持有股票的情况曝光。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私人財产公众化是能够得到赔偿的。”并且菲利普附加道: “根据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不公开进行交易的资产。”为了使自己的言论更有服力,引用了我上一本名为《像杰夫·贝尔科维奇一样交易》(Like)书中的一段话。
图1在明显的压力位置止盈
在吉姆的对冲基金公司里,贝尔科维奇(Berkowitz)是吉姆·克拉默的左膀右臂。现在他自己创办了一家公司,命名为杰夫贝尔科维奇·戈登斯坦,而且也引用了我的文章,主要的原则是: “我喜欢追随别人投资股票并且学习他们的投资凤格… …遵循这些原则,我还喜欢时刻关注文件。”不要这样做了!这样做是违法的!
戈登斯坦提交的备案共19页,而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以及引用他的这些例子也恰好19页。但是下面我还有三点要提醒大家:
1、一般对冲基金的经理属于该基金的普通合作者,而它的投资者是最受限制性的合作者。这样,对冲基金的资金(尤其当该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时)就不会属于经理的私人財产而是属于众多投资者的公共財产,当然这些財产也属于一些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等众多企业內部机构的財产。如果我是一名纽约市的教师,而纽约州教师基金就像是一个投资者,也就是说我也是一个间接的投资者, 我就会非常关心该基金投资的动态,当然不希望该基金运作不透明而且一直以高成本的流动手段进行投资。
2、关注文件能让你了解到这些投资者在天之前是否建仓并大量购买某只股票。当各案公开以后,你还能够从中发现哪些是投資经理所持有的股票和他平时所宣称的情况不一样。
3、戈登斯坦认为,我们大家会不经过大量的调研分析而直接借道他的投资各案。当然我也认为这些备案很有价值(这就是本章的主要內容) ,但我同时也认为,我们进行借道投资之前,也需要进行一些个别的调查研究,因为毕竟这份备案已经过期了45天。
另外在这里还有两点需要补充说明:
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短期内不会更改这项规则;这份文件文件的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所以有这样的对冲基金经理认为,有必要向美国司法部投诉曝光他们所持仓位的情况。所以我认为向一些优秀的投资者借道进行投资,能让我们得到很多益处。
2、借道法投资就好像对投资者的基金进行投资,而且还无需支付给他们酬金,但你要知道,这其中是要有45天延期的,但是话又说回来,我们要尽量追随那些长期投资者。我和你都是某个领域内的专家(比如医疗卫生、电信行业等),而基金一般都会雇用一个专业团队来调研分析某一领域内哪家公司最具投资潜力。如果你想在某个较复杂的领域进行投资的话,追随这些专家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如果巴菲特以每股80美元的价格买入伯灵顿北方圣特菲铁路运输公司的股份,而之后这只股票的价格跌到了每股75美元,那么,大家可以打折买入这只巴菲特看好的股票,又有谁会有怨言呢?
你可以同时追随30个不同的价值投资者,使投资多样化。
现在这些投资者仿佛成了我们的全职雇员,并且我们不需要支付给他们任何报酬,还可以随时解雇他们。
请追随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
1、在建仓买入股票之前进行了大量认真的调查研究;
2、有全权代理权,雇用律师,并不时和他的管理团队进行充分的沟通;
3、我们可以在将股票清仓之后,随时将其解雇。
利用借道法投资让我们轻而易举地进入仓位或退出仓位。然而如果巴菲特买入了价值高达10亿美元的股票,那么想要退出仓位就不是那么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了。而我们就不会有这样的烦恼。(当然可能我们有一天也会有这样的烦恼,但我想也应该算是幸福的烦恼了吧!)我们不需要提交备案,也不需要参与公司管理,更与任何争斗都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