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对于风险性提高的上市公司有了充分的提醒,比如两年连续亏损就会被ST,也就是前缀为ST的股票,三年亏损前缀加*ST,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前也需要尽量规避这样的上市公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及麻烦。不要总是听“传闻”某股民在低价时买了什么股票,之后便一路腾飞,“一夜暴富”,这样的事情发生的概率低之又低。
股票退市后手中股票有三种方式:
(2)股票退回三板市场交易买卖;
(3)最坏的一种清理家产。
(1)符合沪深主板市场规定重回上市交易
这种个股就是咸鱼翻身,乌鸡变凤凰;由于三年业绩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在规定一年时间内业绩扭亏为盈,达到沪深主板业绩报表的规定后,申请回归继续上市正常交易;还有一种就是卖壳,成壳资源,被重组后重新上市正常交易,但是目前管理层对于壳资源要求严格,很多重组受阻破灭。
(2)股票退回新三板交易卖出兑现
新三板不同沪市和深市交易活跃,新三板的由于个人开户要求很高;股价涨跌幅幅度不设限制;三无企业的公司都能申请上市;盘面交易冷淡,基本每天交易没多少,比较难卖出,都是要碰运气!
(3)公司宣布破产,彻底消失
公司一旦宣布破产将注销登记,公司代码作废,被摘牌,公司经营将终止;清理家产整个公司还值多少钱,统计后先把公司债务还清,剩余的资金先分配给优先股东,也就是哪些大股东后,最后的就是二级市场的中小股东,能分一点是一点,直接现金转给每个中小股东。
所以,在股市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多多规避这样的上市公司。至于创业板成分股退市就直接退市了,不允许借壳。
新一届证监会对完善股市退市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在对创业板建立了相应退市处理政策措施之外,又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资本运作水平,都不无裨益。
退市新政出台之前,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有七条:
第一:最近年度连续亏损;
第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第三: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第四: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第五: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第六: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第七:公司解散。
上述七条退市措施,曾从一定程度上制约、规范了市场运作,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和问题也不断出现,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在相关上市股票出现这样或那样存在退市问题的时候,依靠所谓的关联交易、虚假“资产重组”,使一些常年效益低下,经营困难的垃圾公司一次次绝地逢生,既助长了股市投机炒作,也损害了股市投资者的利益。
沪深交易所根据市场新情况,完善调整几个新的重大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累计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等。
在所有的退市政策里,我觉得应该加上一条最关键的条件,即,股票退市之前,须把退市的几笔“帐”交代清楚:
1:即将退市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作假、欺骗上市的现象?
2:发审委、保荐人是否存在把关不严、玩忽职守的“王小石”现象?
3:即将退市的上市公司,前期为图谋上市,是否进行了人情交易、人权交易、权钱交易?
4:即将退市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是否有转移、侵吞、挪用、霸占、贪污上市公司资产、权益现象?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以上四点违规、违法现象,那么,所有涉及违纪、违法、违规部门和个人必须在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的同时,在经济上必须对相应的投资者进行全额赔偿,退市企业或有关方面无力承担投资者亏损的部分,应给予国家赔偿,毕竟,上市公司之所以能够上市,背后都有国家部门的国家行为做支撑。不赔偿,不追责,不问罪,就让害群之马逍遥离去,实在是太便宜它们了!
司法环节,我赞成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一个股东维权胜诉,所有参与过相关股票交易并造成投资亏损的股东均可获得赔偿。
只有解决了上述问题才能够让违规、违法的退市公司承担应有司法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捍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这些问题有很多部分不属于证监会,更不是深沪交易所的权限、权利处理范围,证监会可向国务院汇报、请示做好统筹、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