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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托公司扎堆试水慈善信托

2018-05-24 13:04:57  来源:机构持股常见问题解答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9分钟的时间

市场信托公司扎堆试水慈善信托

时间:2018-05-24 13:04:57  来源:机构持股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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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多年的慈善信托终于有了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月起正式实施,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这一政策突破,激发信托公司进军新业务领域的热情,一批实力信托公司纷纷试水抢滩慈善信托。

兴业信托发起“兴业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平安信托发起“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中诚信托发起“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安信信托发起“蓝天至爱1号慈善信托”、中航信托发起“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国投泰康信托发起“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其他信托公司也都对慈善信托表现出极大热情,纷纷表示正在研究设立相关产品。

慈善信托有了合法地位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一种,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将公益信托以法规的形式正式颁布,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范围、设立的要求、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及公益信托管理的基本要求。

随后,部分信托公司开始探索慈善信托,特别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但在审批环节时遇到障碍重重,且管理机构不明确、投入大回报少,可以说慈善信托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

《慈善法》的实施让慈善信托有了发挥的舞台。中诚信托董事长牛成立表示,《慈善法》的实施将信托机制确立为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重要机制之一,并明确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将信托机制引入慈善?兴业信托内部人士表示,对于慈善事业而言,信托机制的引入将带来多种积极因素。

一是慈善信托的规则更加严密,有利于引导慈善活动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除了遵照《慈善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募集和管理,还需要按照《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规范履行受托职责。二是对于慈善捐款形成的财产更好地保值增值。慈善信托募集形成的善款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就与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形成隔离,不会受到其他利益纠纷的影响。特别是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专业资产管理和甄选公益组织和项目的作用,扩大和提高善款对弱势群体帮助的范围、持久度和有效性。三是信托公司作为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放在首位。严谨的内控机制与严格的外部监管规范,使得信托可以规范、透明和专业化,成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生力军。

此前,我国慈善事业尽管捐赠规模庞大,但很多慈善项目持续性不强。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达千亿元规模,但是公益组织普遍面临筹款难、公信力弱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一旦不能获得持续捐赠或者捐赠资金用完,慈善项目即陷入绝境。

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因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和专业管理等信托机制,我国公益慈善基金面临管理体制不透明、程序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几年前爆发的慈善基金会信任危机至今未有效缓解。引入信托机制,基金会掌握管理权,而经济权分离给信托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确保基金会对善款的合理使用。

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说,信托业与慈善事业有着天然相亲的基因与图谱。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能很好地与慈善事业互补,拓宽慈善渠道、汇聚慈善资源、提高慈善效益。信托业监管部门大力提倡和支持信托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的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信托配套政策仍缺位

慈善信托配套政策仍缺位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认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的合作模式可以有两种。一个模式是《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但是双方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第二个模式是当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时候,可以选择信托公司做投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时候,可以选择慈善组织做慈善项目的管理者,去选择受益人和实施慈善项目。

不过,即使有了法律地位,不存在根本性障碍,慈善信托还面临方方面面的技术性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任黎颖露表示,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慈善信托的种类、规则、税收优惠等各个方面很成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我国《慈善法》没有条款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作出说明,而设立慈善信托可能涉及财产过户登记、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收问题。

中国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说,慈善信托一旦设立,就会面临信托制度本身在我国遇到的普遍性难题,包括财产过户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当前慈善信托在立法和实践中只是起步阶段,未来还充满不确定因素。《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还缺乏配套政策,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各自角色定位仍需要探索。

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建议,综合各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经验,应当使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可享受所得税、遗产税、流转税以及财产转移相关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环节的财产增值和经营收益可享受税收优惠;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的合理报酬也可享受税收优惠等等。我国开展慈善信托,也应当鼓励慈善财产的适度投资,提高慈善信托财产在存续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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