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市场正吸引着包括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P2P、电商、零售商等进入。将信托嵌入消费,打通资金端与消费端的消费金融信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依托其制度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将消费金融作为创新业务的新高地。
消费金融信托的角色定位
消费金融,是指向个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中国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今年4月发布的《消费金融创新报告》显示我国当前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近6万亿元。目前,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电商等各路玩家都已布局消费金融领域。根据信托公司年报,2016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数量快速增加。消费金融信托现阶段较多的实践是信托公司与相关机构合作或接受委托设立相应的单一或集合信托产品,以信托平台向个人消费者发放贷款用于其个人消费。该类业务多属于事务管理类业务,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主要来自其提供的服务。
对于产业资本而言,消费金融信托能够帮助消费者在对未来有较好预期的情况下提前消费或分期消费,有助于联动产业方其他的投融资项目。对于消费者,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以直接消费投资为切入点,为其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消费选择,提升生活品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能从中积累资产端和资金端的客户和资源。
消费金融信托要围绕消费者和消费需求两条主线
在消费金融的产业链上,信托行业可介入的触点较多,既可在前端直接开发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也可在中端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方式与消费服务机构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发产品、优化消费金融服务,或在后端通过股权投资成为消费服务机构的股东,参与具体业务的主动管理。
而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托业务创新,则可围绕消费者和消费需求两条主线展开。首先,是精准定位消费者。消费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是更了解消费者及其需求,信托可与其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更有针对性的设计多样化的消费信贷产品。另外,信托资金募集与资金管理的规范运作及风控措施,能帮助提升此类金融产品的运营管理水平。其次,围绕特定的消费需求尤其是升级型消费需求开展特定目的的消费金融信托,实现特定目的消费与理财的双重效果。基于大消费时代消费行业细分的趋势,围绕着养老、医疗、旅游、求学、继续教育、电子产品等消费需求设计开发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不仅是对消费者特定消费权益的满足,更是对消费行为的引导。
消费金融信托发展还需得到政策支持
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消费金融主流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算是个贷业务的后来者;而与天猫、京东等有多年电商经验的平台相比,信托公司在消费场景和商户端缺少积累。在此情况下,信托行业意欲在消费金融领域有所作为,还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
1、呼吁推动消费金融立法或规范
任何行业或领域的发展都需要规范和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对消费金融行业并没有专门的立法。消费金融产业链中,消费者、消费供应商、消费金融提供商之间的各方关系除了相应合同约束并不受专门的法律的约束或保护。若各方都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有可能会造成利益冲突或实际损失。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或规范以约束各方权责,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已在消费金融领域摸索出一些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即使暂无专门的法律或规范,如其他业务一样,信托公司须依法合规运作、做好项目的风险管控,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及业务模式。
2、建议建立高效的会员制征信体系
个人征信数据的完整性,对风险评估至关重要,进而影响该类业务的坏账率。目前针对个人征信,主要是以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或数据公司为辅的格局。市场化征信机构或数据公司数量多,互相隔离,未实现互联互通,个人数据碎片化严重且缺乏数据加工和挖掘。个人信用数据的共享和价值挖掘方面需要监管和征信行业的共同努力。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会员制征信体系,以会员共享的方式,鼓励征信机构从分散走向联合,从封闭走向开放合作。
作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后来者,信托公司亟须加快相关业务体系设计,以抓住消费金融大发展的机遇,并顺势推动自身业务向信托本源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