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六条解读:本条款设立的最重要门槛就是要求港股通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在《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六条中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这使得许多个人投资者被排除在港股通的大门之外,不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规定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想法是慎重一点,试点初期先限制在机构投资者以及部分个人投资者,随着沪港通市场发展逐渐成熟,之后将视情况逐步放开。
第八十七条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条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条本所会员应 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九十条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由本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