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股权凭证,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股票发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发行。深圳市先后颁布了《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就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手续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以供股票发行者和审批者共同遵守。
发行人要募集与发行股票,首先要和主办承销商一起,就公司的以下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评估,并用书面材料报送给主管机关。
1、发行人募集设立的公司,其所经营的业务、生产规模及产销计划是否具有发展性;
2、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所属行业的发展前途,内部管理制度及产销计划是否合理;
3、原有公司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要分析最近三年原有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公司未来的获利趋势、股息及红利的分派情。
4、最近三年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的讼案及财务周转困难等事情,以前若曾发行过公司债或举借长期负债,是否均已还本付在深圳,企业要公开发行股票,要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2、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3、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4、申请前一年有形净资产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25%;
5、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500万元,并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5%;
6、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提高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
7、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8、申请企业或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发起人认购和定向发售外,其余部分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定向发售的对象主要是公司内部的职工和与发行公司生产经营有密切联系的企业。
内部职工认购部分不得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并且一年之内不允许转让。一年以后每半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10%.企业法人定向购买的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并且规定两年以内不允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