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文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3、经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7、招股说明书;
8、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9、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10、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11、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申请再次发行股票时,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发行:
1、申请再次发行股票的报告;
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4、资金运用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
5、发行方式、价格、范围和数量。
发行人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所需报送的文件和材料,与公开发行时报送的文件和材料大致相同,但这些文件和材料主要是针对内部公司。申请增加股本时所需报送的文件和申请再次公开发行时所需文件一样。
股票的发行,如经主管机关撤销其核准时,未发行者应停止募集与发行,已发行者,股份持有人则于撤销时起,向公司依原定发行金额请求返还,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发起人负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