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读:
甲乙丙决定共同出资500万注册某商业公司,其中甲负责100万出资额。但甲是妻管严,他担心被妻子知道他斥资百万与朋友开公司后要与搓衣板共渡漫漫长夜,遂让丁代其持股,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并履行完出资义务。一年后公司业务突飞猛进,收益颇丰,丁欲私吞甲之收益,诉之法院请求判定《股权代持协议》无效。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讲:股权代持是什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我们一般把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持股人称为名义股东。
代持取得是指,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间接持有股权。股权代持协议是构建股权代持关系的核心。
第二讲: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
股东代持的主要原因有:(1)保护隐名股东信息;(2)突破法律的人数限制;(3)企业融资所需;(4)激励员工,鼓励创新。
课堂知识延伸:
(1)保护隐名股东信息:有的隐名股东采取股权代持是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愿直接暴露自己的身份或财产状况,如身份敏感的公务员股东。
(2)突破人数限制: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作出了限制,如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股权们为了规避股东人数限制往往会选择股权代持,把多人的股权交予一人持有。
(3)企业融资:企业为了融资也会通过代持的形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在银行相互提供担保进行融资。此外,大股东通过股权代持集中股权也更有利于融资。
(4)员工激励:一些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为了吸引优秀人才或激励企业员工,会把一部分股权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人。但创业公司的人员流动性强,若采用员工采用显名持股的方式,在工商档案上进行登记,旧员工离职和新员工的加入会导致工商档案的频繁变更。因此,许多企业为求方便会由大股东代持员工股份。
第三讲:股权代持的风险
风险一:无效的合同
股份代持协议可能会因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合同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如,公务员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合同无效。
风险二:恶意的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可能会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如课前导读的例子,一旦名义股东无法抵住股权带来的诱惑,便可能会不顾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和,辜负隐名股东的信任,恶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如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或利用股东之名义擅自处分股权等。又或者,名义股东不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配合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而隐名股东又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风险很大。
风险三:善意的第三人
代持股权可能被第三方强制执行。在工商档案和公司股东名册中,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因此在法律上视之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若名义股东深陷他个人的财产纠纷或用该股权进行质押,而第三人向法院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则股权代持可能会因为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风险四:风雨飘摇的隐名股东
股东身份可能不被认可。现行法律认可的是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并非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并不能直接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事务,其投资权益也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隐名股东只有“转正”之后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而“转正”并非一纸协议就可以完成的,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隐名股东“转正”不但需要取得名义股东的同意,还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第四讲: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招数一:善存证据,巩固地位
隐名股东要注意搜集保存证股权代持关系的证据,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公司登记材料等,全方位巩固自己的地位。
招数二:明确关系,约定违约责任
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可以事前必须约定好双方的法律关系,对股权、孳息归属以及名义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范围,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做出明确约定,确定哪些是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才能行使的。此外,最好在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通过高额违约金规制双方。
招数三:股权质押,限制处分
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可以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名义出资以代持有的股权就借款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从而确保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在这样的法律关系设计下,就算名义股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第三方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招数四:双重协议,随时转正
隐名股东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要求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如此,隐名股东便可以随时依据这些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恢复“正宫“地位。
课堂重点:
文章开头中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是认可它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