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别忘了股民群体
股民也应积极依法维权索赔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中国上亿股民并没有一个属于他们的“股民权益保护日”,股民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和事件屡见不鲜。随着法律意识增强,股民通过诉讼等手段进行索赔的现象日渐增多。2017年至今,仅证监会系统针对上市公司方面就开出超50张罚单,股民通过法律手段诉讼维权的热情日益高涨。个别索赔案的投资者甚至超过400人且仍在持续增长。索赔金额和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违法获益相比,仍属“九牛一毛”。
在普通大众的眼里,股民属于投资者,炒股赚钱还是亏钱,都是很正常的事,很多股民也秉持“认赌服输”的理念,认为亏钱是技不如人,并没有想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来索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股民既是投资者也是消费者,不仅一行三会使用过“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也明文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的经营者一定要让消费者履行风险揭示的义务。
可见,股民跟普通消费者一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法维权。按照规定,股民索赔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索赔前置条件。另一方面,股民在特定时间内交易涉案股票遭受损失(或推定损失)。如果因这两个条件造成投资受损,股民就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由于上市公司拥有信息不对称优势,往往会利用此等优势,采取非法获利行为,诸如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被称为证券市场“五宗罪”,上市公司的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犯罪,扰乱资本市场,亦给股民造成经济损失。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就发布了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在十多年后的今天,还是有许多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能够索赔,投资者的维权知识极度匮乏。
有统计显示,2001年-2015年间,共有214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但已公开信息显示,仅有65家被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占比仅为30%。而且,很多股民不知道能够索赔,甚至于主动放弃了索赔机会,导致真正参与索赔的股民很少。比如大智慧有几千万股东,但只有2000人参与索赔;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索赔案里,有超过16万户股民有资格索赔,但在两年的时效里,最终仅有2千多股民提起诉讼。
股民索赔不仅是在申张合法权利,获得相应赔偿,从而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也是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罚,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目前由于股民维权成本太高,加上以中小散户为主,其损失金钱、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比最终得到的赔偿金低,所以很多股民不愿意提起诉讼。因此,从鼓励股民积极维权的角度考虑,应采取措施降低维权成本,可以实施集体诉讼制度,简化股民赔偿程序,只需登记即可诉讼维权,并执行举证倒置,由上市公司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