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金某协商,议定由金某出资30万元,原告出资20万元,签订了章程,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公司中主管技术和原材料购入的预算和结算工作,金某主管财务。从公司的经营情况上看,应该有盈利。但是金某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不告知原告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也不给原告看,更谈不上讨论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结算方案和利润分配等股东依法决定事宜。公司一直也未召开一次股东会议。财务报表由金某一个人制作。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依法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判决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原告的股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当公司的某些股东或者某个股东对公司的某些决议持有不同意见,而又无法改变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以股权退出的方式来保证和实现自己的权益,这就是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则。
【评析】
该案件中涉及到股东回购股份请求权问题。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只有在同时满足一下条件就能请求XX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五年连续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
4、该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投反对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5、股东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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