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王、李两人是多年好友,三人决定开公司,出于某种原因,张想做隐名股东,不想向外面公布自己股东的身份。三人达成了协议。
后来,张找到另外一个朋友黄,想要黄登记成公司的股东,出资由两个人均摊。黄答应了。后来,公司成立了,王、李、黄三人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后来,公司的效益越来越好,黄不想再分红利给张,两人起了争执。于是张告到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但是法官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张也是股东,自己出资了的,没有假,就因为自己不是公司的显名股东就要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吗?
法官认为:公司法强调对外的“公示性”,即使出了资,没有登记,也不是公司法上能够直接认定的股东。
张要想行使股东权力,就要拿出自己是隐名股东的证据。公司成立时候的出资凭证、隐名协议等关键证据。首先应该提起股权确认之诉确认自己的身份。只要张与黄之间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他们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应属有效。
罗爷提醒:在向公司投资时,尽量不要选择成为“隐名股东”,否则要想真正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件并非很容易实现的。若必须要选择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时,当事人应当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并且将入资凭证、“隐名协议”等关键证据保存好,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后权益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