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过程有如下特点:
(1)一般企业为了不被怀疑,会早早地把存货“买回来”,会很早就出现在账上,这也是我们说发现应付账款异常的来源。
(2)一般情况下,这种虚假业务的第一、二和第四步的账务处理时间应该比较靠近,企业也为了避免其和真实的购销业务混淆,一般会单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3)为了混淆视听,企业往往不会直接做第四步,也就是一般不会在会计处理中出现应付、应收互相冲抵的分录,会再次做成先“收回”应收账款,然后再“支付”应付账款。要实现这一步,往往需要寻找第三方参与舞弊,一旦添加一些中间中转环节,现金流出企业再流回来,报表使用者就很难分辨事情的真伪了,企业有时候都会认为自己真的“获取了收入”,可谓“自己散的烟幕弹迷惑了自己”。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这么做呢?现代社会,讨债公司多得很,企业自己收款困难,把债权转给讨债公司,同时付给其报酬,也算加快企业资金流转的方式之一,难道转个弯来处理就这么好?我们来分析企业这样做的好处:
(1)采用这种舞弊手法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化成收入,减少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减少坏账准备的提取金额。
(2)由于我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来增加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不像出售应收账款那样,需要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这样的账务处理,从现金流量表上体现的是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增加,这就改善了企业资产的质量,扩大了企业的销售规模。企业的业绩也好看。
按会计法规的要求,企业出售应收账款,不管有无追索权售让,即应收账款购买方,如金融机构等,是否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企业都多少需要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此时企业出含应收账款,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但并不会造成其收入的增加,如果有增加,也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通常情况下只是简单地增加货币资金,减少应收账款,肯定不会引起营业收入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