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给报表使用者提供某一会计期间企业赚取和支出现金的信息。其“平衡公式”可表述为:当期现金净增加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直观地看,现金流量表就是对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的期初、期末余额变动原因的详细解释。
许多投资者会认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可以提供比“净利润”更加真实的经营成果信息,或者认为现金受“银行中转”监督,应该不太容易受到上市公司的操纵。
但是,受其编制来源等的影响,现金流量表也有其固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只记录当期现金收支情况,而不考虑这些现金流动是否归属于当期损益,甚至不考虑是否归企业所有。因此,企业当期经营的业绩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并没有必然联系。而权责发生制下,企业的利润表可以正确反映企业当期赊销、赊购等应该确认的收入、结转的成本,从而确认其当期实际赚了多少钱——虽然可能有一部分钱没有收回来,但是我们取得了在将来某个时候收回现金的权利。
(2)现金流量表只是一种“时点”报表,一种针对某一时点内关于企业货币资金项目的信息表。特定时点的“货币资金”余额是很容易被操纵的。
(3)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存在缺憾。我国目前要求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但并非所有企业都实现了规模化的会计电算化,加上代理业和商业企业直接用本企业收到的现金采购商品(会计上称为坐支),现金直接交易较多,用直接法归集、编制现金流量表难度很大。所以,绝大多数企业仍然采用间接法,通过对“净利润”数据的调整来计算“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这样的编制方法,没有真正核算出企业本期经营活动中货币资金的变动板,只是对利润表项目和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简单调整,而不是企业业务的真实现金变化。所以,对于一些规模较小、财务操作欠规范的企业报出的现金流量表数据,其实是需要打问号的。